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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8日下午,在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丹江口市渔政站工作人员的监督参与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郭某将购买的16万尾鱼苗投放至丹江口库区牛河林区附近水域,修复库区生态环境。人民监督员全程参与监督和投放。
经查,今年4月,郭某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采用电打鱼的方式先后两次捕获各种鱼类共计338斤。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为保护丹江口水库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该院委托相关部门对郭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导致的生态损失进行评估,报告认为,郭某的行为一方面直接影响鱼类资源自然增殖,危害水体生态安全;另一方面部分死亡水生动物及鱼卵会造成水环境的污染。根据该报告对鱼类损失估算,参照鱼苗成活率,建议在库区流放鱼苗557公斤,约167310尾。据此,该院认为,郭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九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应承担修复责任。故该院在对郭某提起刑事诉讼的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10月8日,经法院判决,判处郭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限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郭某于2019年12月31日前在丹江口库区牛河林区水域流放鱼苗557公斤,约167310尾。
“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捕鱼工具捕捞水产品的行为,不仅会使水产生态遭到严重破坏,还有可能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该案承办检察官谭大勇对现场渔民进行释法说理“任何违法的行为都是要付出代价的,非法捕捞水产品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要对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赔偿金额可高达损失的十倍。请大家相互转告,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生态平衡,共护一库净水永续北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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