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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岛信网
信网12月17日讯(记者 李美玉)近日,市民戴女士在青岛一超市购买了得利斯牌风干肠,一家当晚在食用时,从风干肠里吃出毛状异物,戴女士随即找到超市协商赔偿事宜,并将此时投诉至12345热线。在执法人员的调解下,得利斯快速与戴女士协商,并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至今,戴女士已经顺利拿到赔偿金。
购买风干肠吃住毛状异物
戴女士于12月12日晚间,来到家附近的超市,购买了1件价值19.6元的“得利斯风干肠”。她表示,购物回家当晚,10岁的女儿准备食用刚买回家的香肠,然而刚吃了几口,女儿便从香肠内部发现有毛状异物。
(来源:受访者)
戴女士称见此情况,赶紧让女儿停止食用,“女儿看到了异物自己也觉得恶心,当天晚上一口饭没吃。”戴女士告诉信网,次日她把女儿送去上学后,便尝试与超市协商赔偿事宜。
“我之前就对相关的法律有所了解,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我可以要求超市给予1000元的赔偿金。”戴女士表示,了解到她的赔偿要求后,超市要求她先就此事致电得利斯售后客服。戴女士将事情经过告知得利斯,并将吃出异物的香肠照片出示给超市售卖得利斯食品的业务员后,得到该工作人员的道歉。但戴女士表示,业务员并未就赔偿金额与戴女士达成一致,而是告知戴女士,至多可赔偿三四百元。
信网了解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按照法律要求赔偿被说成“指着这种事发财”
戴女士称,12月14日早间,她再次来到该超市,继续就赔偿金额一事进行协商,“来到超市后,超市的工作人员让我同得利斯厂家的业务员协商,这名业务员上午又改口和我说最多能赔偿800元,但是对方话说得很难听,居然说出‘不能指着这种事发财’,我听着生气就走了。”
戴女士告诉信网,她家平时经常来到家附近的超市购物,这是头一次在食品中发现质量问题并索要赔偿,“我不明白,按照国家的法律要求赔偿,怎么在得利斯业务员的眼里就变得如此不堪?难道我就应该逆来顺受吗?”
戴女士随即将此事投诉至12345热线。“我回家后又接到得利斯业务员的通知,对方告知我800元的赔偿金额无法被领导通过,最多只能赔偿400元,然而下午又收到对方给我发的微信,称可以赔偿500元。我觉得得利斯在不断试探我的底线,让我觉得好笑。”
双方就赔偿方案达成一致
同日下午,戴女士接到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的电话,称马上联系超市负责人,将要求对方尽快处理好此事。“最终在超市的协助下,我和得利斯方面协商好,赔偿金额确定为700元,我也接受。”戴女士称,双方约定于12月16日上午见面支付赔偿金。
对于此事,超市工作人员表示,目前得利斯厂家已经与戴女士解决完此事,由于超市在中间起到协助的作用,只负责协助戴女士与得利斯厂家的联系及协商,因此无论是解决的过程,还是具体的赔偿方案,都是得利斯厂家和戴女士之间沟通决定。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告诉信网,得利斯已就赔偿方案与戴女士达成一致,但具体的赔偿金额不便透露,至于香肠内出现的毛状异物到底是什么东西,需要得利斯方面接收到戴女士的商品,研究后才能下定论。
12月16日上午,信网经过与戴女士的确认,得知戴女士已顺利拿到得利斯的700元赔偿金,戴女士称:“在此感谢政府部门的积极协调,使消费者保护了自己应有的权益,大大缩短了我处理此事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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