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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一市民家大狗咬伤邻居家小狗,赔偿1500元用于治疗和营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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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5-4 17:37: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报湘潭讯 近日,湘潭岳塘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驻霞城派出所人民调解室成功调解一起邻里之间因狗咬狗而引发的矛盾纠纷。

唐某某与刘某某是居住相距不远的邻居,平时两家人不相识也不往来,但两家人都是爱狗人士,平时养狗两家都挺注意安全的。但在7月12日这天,刘某某的小孩在开门出去时家里养的狗也跟着冲了出去,家里人想拦也没拦住也只好跟着追了出去,这条大狗阴差阳错地跑到了唐某某家,并把唐某某绑在自家院子里养的狗给咬伤了,所幸后被两家人发现及时地拉开了,唐某某看着自己养的狗被咬得鲜血淋淋心里很是心疼。刘某某也觉得挺冤的,自己平时不常放狗出来,遛狗时也带了狗绳和嘴套,没想到今天会发生这个事。事情发生后双方也曾协商过赔偿事宜,但赔偿的数额一直没有敲定,后在民警的指引下于近日来到岳塘区联调委驻霞城派出所调解室申请调解。

调解室受理该纠纷后,仔细倾听了事情发生的原委并与社区民警一道对此纠纷进行了调解,调解员首先指出双方都应该冷静地看待问题,狗跟主人的关系再好它也只是一个财产,这件事情也是双方都不愿意看到发生的,邻里之间不应为了这件事情而添新的矛盾纠纷。其次对于这件事情刘某某一方应负主要责任,由于刘某某家对狗的一时疏忽大意,造成其暂时脱离主人的看管,对他人的财产造成危险损害,此外由于刘某某家饲养的是大型的犬类,更加要用心饲养,小心看管。最后调解员指出远亲不如近邻,大家平时低头不见抬头见,为了不伤邻里间的和气,双方应理性维权妥善处理此事。通过对双方当事人法律法规上的宣讲,以及情感上的疏导,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主动签订了调解协议并当场履行:刘某某补偿唐某某1500元用于爱犬的治疗和营养。邻里之间又重归于好。

根据《民法典》第1246条规定:饲养人或管理人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说到底我们不反对养狗,但是既然养了狗,就要对人负责,对狗负责。只养不管或者坚信自己的狗不咬人而不采取安全措施都是不文明的养狗行为,也是对他人不负责任的表现,一旦侵害到他人的合法权益,狗主人要为狗的行为担责。

通讯员蔡瑛 潇湘晨报记者於广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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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5-4 17:41:50 | 显示全部楼层
伤了人就得赔钱!还得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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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5-4 17:45:17 | 显示全部楼层
要是咬伤人赔钱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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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4]偶尔看看III

发表于 2022-5-4 17:49:18 | 显示全部楼层
说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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