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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县飞龙洗煤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被罚十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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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5-18 19:50: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临环罚字〔2022〕014001号蒲县飞龙洗煤有限公司临汾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蒲县飞龙洗煤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033776722860F
法定代表人:白建伟
详细地址:蒲县克城镇许家沟村东
蒲县飞龙洗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12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矸石处置过程中采取的覆土、压实、分层措施不到位,存在扬散现象。
以上事实有市生态环境局2021年12月27日《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照片等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2年1月6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1月6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环事听告字〔2022〕014001号)和2022年1月6日《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及《学习贯彻市领导对生态环境执法工作相关批示的通知》精神,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和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壹拾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可以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蒲县支行

户 名:非税收入
帐 号:10020926926001000100002
行 号;403178400026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汾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汾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0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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