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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公租房新名单公布!公租房信用体系建设再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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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5-21 08:07: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公租房租金比一般租房价格低,所以很多郑漂人员会选择它。

昨日,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公布了《高新区2021年度第8批取得公租房保障资格对象信息公开表》,共计保障76个家庭(个人)。

除了新名单,还有一个新规定试行。近日,郑州市为加强公共租赁住房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发挥信用在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方面的基础性作用,更好提升住房保障服务管理,发布了《郑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信用积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相关的具体内容。

一、信用主体和范围

本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保障对象在申请审核、补贴发放、分配供应、后期使用及退出管理等全过程各环节中的信用行为。

二、守信和失信行为认定

(一)守信行为

1.积极参加社区志愿者活动,积极参与保障性住房小区和谐邻里和纠纷调解,表现突出的;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和物业服务企业对公共租赁住房住户使用情况进行监管,表现突出的;

2.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在享受住房保障政策期间,因有益社会的先进事迹,受市级以上行政机关表彰、奖励的;

3.积极参与住房保障相关试点工作,按要求完成相关目标任务的;

4.保障期内未发生失信行为的;

5.根据相关规定,其他应当认定守信激励的行为。

(二)失信行为

1.在申请、审核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信息的;

2.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未按时申报变更的;

3.无正当理由连续 3 个月以上未在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内居住的;

4. 无正当理由不按时缴纳或者少缴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等费用的;

5. 将公共租赁住房转租、转借、擅自调换或者擅自改变用途的;

6.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危害公共安全活动或其他违法活动的;

7.不再符合保障条件,逾期拒不腾退住房、退还货币化补贴或过渡期拒不按照上浮租金标准缴纳租金的;

8.擅自改变或破坏公共租赁住房房屋结构及配套设施的;

9.擅自装修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10.拒不配合资格审核、入户巡查、检查等管理工作的;

11.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损毁,腾退房屋时拒不恢复原状或赔偿的;

12.违反其他有关规定或相关约定的。

三、信用承诺归集及认定

信用承诺公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保障对象在申请审核环节事前应实施信用承诺,同时在“信用郑州”网站公示。

市区(管委会)住房保障部门、运营机构及委托的审核机构通过资格审核、入户调查、动态巡查、履约情况、举报查实、审计等途径采集信用信息。采集到保障对象涉嫌的失信行为后,由辖区住房保障部门对保障对象涉嫌的失信行为进行初步认定和信用评价,短信或书面告知其失信行为的基本情况和整改要求。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短信)10个工作日内,对存在失信行为有异议的可以申诉,胜诉可不记录失信分值。

四、信用评价和分级

信用评价采用积分制,基础分值为100分。信用分值分为四个层级:优良100分及以上、轻微失信 80-99分、一般失信 60-79分、严重失信低于60分。按失信行为和守信行为对应扣除或增加分值,并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名单制度进行管理。

五、激励和惩戒

(一)守信激励

对纳入信用激励名单的信用主体,实施以下激励性措施:

(1)在住房保障业务受理过程中给予“优先办理”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措施;

(2)在日常监管中,减少抽检和检查频次;

(3)列入住房保障诚实守信红名单,依法将其诚信信息提交信用郑州网站公示;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二)失信惩戒

1.对信用评价为轻微失信的信用主体,实施以下措施:

(1)批评教育其遵规守约;

(2)限期整改,尽快恢复信用。

2.对信用评价为一般失信的信用主体,实施以下措施:

(1)批评教育其遵规守约;

(2)限期整改,尽快恢复信用;

(3)将其失信信用信息推送至郑州信用平台进行公示。

3.对信用评价为严重失信的信用主体,实施以下措施:

(1)限期腾退保障房屋、退还补贴补助;

(2)5年内不得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申请保障性住房;

(3)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4)将其失信信用信息推送至郑州信用平台进行公示。

六、异议处理和信用修复

(一)异议处理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主申请人认为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或有异议的,可向作出失信认定的住房保障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

异议信息需要更正的,住房保障部门应当立即在住房保障信用平台中予以更正。异议申请未处理结束的,应当予以标注,暂不披露和使用、异议信息无法核实的,应当予以删除,并记录删除原因。

(二)信用修复

对轻微失信人和一般失信人,诚恳接受批评教育,积极整改问题,主动接受惩戒,经其申请,认定部门可逐步对其信用信息进行修复。以记入信用档案之日起12个月为考察期限,期间未发生其他失信行为的,满12个月后,每间隔1个月恢复5分,直至修复其该项满分。

在信用修复期间,发现有其它失信行为的,停止修复并撤销已恢复的积分,同时对此次失信行为要按照相关流程进行重新认定和评价。认定部门如对失信人完成信用修复,应及时将修复后的信息推送至市信用平台。

七、职责分工

(一)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是住房保障信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住房保障信用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领导、组织、推进各项具体工作的实施。

(二)市保障性住房中心具体承担本市市区住房保障信用管理工作。负责落实建立住房保障信用管理信息系统,形成全市市区统一的住房保障信用信息数据库;负责对全市市区住房保障信用信息实施统一的归集存储、管理维护、交换共享等具体事务工作;指导区(管委会)住房保障部门日常管理工作中涉及的信用信息采集、信用修复、信息使用等工作。

(三)区(管委会)住房保障部门负责辖区公共租赁住房日常管理工作中涉及的信用信息采集认定、信用修复、信息使用等工作,并将相关信息上报市保障性住房中心统一管理。

(四)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负责职责内公共租赁住房日常管理工作中涉及的信用信息采集和上报工作。

(五)委托的审核机构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动态审核工作中涉及的信用信息采集和上报工作。

(六)市住房保障部门统一负责全市住房保障信用信息的互通与共享,其他机构或个人未经市住房保障部门书面允许,不得将掌握的住房保障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提供给任何单位或个人使用;擅自提供的,应当追究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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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乐居买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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