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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建房,为何妻子到头来连住的资格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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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5-21 18:02: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源:检察日报
同意与丈夫调解离婚后

在财产分割时却发现

自己与丈夫共同出资建造的房屋

竟无法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



“多亏检察官帮忙,不然我现在只能带着孩子睡大街了!”近日,在江苏省如东县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接访室内,孙某紧紧握着检察官的手,含泪道谢。不久前,随着法院作出撤销房屋确权判决书的裁定,孙某与前夫赵某甲一家的纠纷终于暂告一段落。


丈夫多次起诉离婚

唯一住房竟无法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图片来源于网络,与正文无关



现年50多岁的孙某是一名标准意义上的家庭主妇。1987年,她与赵某甲登记结婚后,一直过着男主外女主内的平淡日子。为了让在外打拼的丈夫无后顾之忧,孙某一心操持家务,拉扯两个孩子长大。然而,持续了20年的平静生活被一纸传票打破了。


2006年4月的一天,正在家中打扫卫生的孙某突然收到一封来自法院的传票,丈夫赵某甲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孙某如遭雷击,她完全不明白,日子过得好好的,两个孩子还没有成年,两人的感情也没有破裂,丈夫为什么会突然提出离婚?孙某坚决不同意离婚。在法院的调解下,赵某甲最终同意撤回起诉。


婚是不离了,赵某甲的人和心却都离了家,赵某甲以工作为由长年不着家,孙某则过起了“丧偶式育儿”的日子,一心扑在两个孩子身上。


但是,表面平静的日子实则暗流汹涌。2013年、2014年、2015年,赵某甲又连续三年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孙某离婚。孙某因此被扰得身心俱疲,2015年7月,她终于同意与丈夫调解离婚,小儿子归孙某抚养。


随后在进行财产分割时,孙某却发现她与赵某甲一同出资建造并且住了近20年的唯一住房竟然无法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也就是说,她得带着尚未成年的小儿子“净身出户”。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夫妻共同出资建造的房屋

摇身一变成公公个人财产



图片来源于网络,与正文无关



事情还要从孙某的公公赵某乙建厂房说起。1994年,赵某乙成立了一家以其个人为法定代表人的公司。1997年2月,公司以新建厂房为由,经批准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在赵某乙与公司的共同申请下,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变更为赵某乙。


该房屋名为公司厂房,实为商住两用。1997年房屋建造之时,夫妻俩还在外地工作,两人负责出钱,在家的赵某乙负责出力,全权操办建房事宜。房屋建好后,赵某乙将建好的房屋登记在公司名下,一大家子都住在里面。


2006年,夫妻二人开始闹离婚,公公赵某乙随即以个人名义起诉公司,要求将房屋确权在自己名下。开庭前,赵某甲向法院递交了一份证明,证明上赫然写着:赵某甲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随后,赵某甲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当庭认可赵某乙提交的证据和诉讼请求。法院据此于2008年1月作出确权判决,判定房屋归公公赵某乙所有。


然而,孙某对这次影响自身权益的确权诉讼毫不知情,当她知晓时判决已经生效。看到判决书,虽然孙某十分气愤,但苦于缺乏法律知识,在多次向前夫、公公讨要说法无果后,只得不了了之。


而就是这份确权判决,在孙某终于下定决心同意离婚时,却成为让她无家可归的重要诱因。2013年,双方再次闹离婚后,孙某咨询法律人士得知,房子此时已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无法进行离婚财产分割。2015年,孙某与赵某甲调解离婚后,她还一直带着小儿子住在这栋房子里,且一直没有意识到其中的法律风险。


2015年离婚后至2020年这五年间,孙某与赵家虽同住一屋,但关系恶劣,时常发生争吵。2020年9月,公公赵某乙认为孙某与赵某甲离婚后还“赖”在房子里不走,遂以房主身份提起排除妨碍诉讼,要求孙某搬离已居住20多年的房屋。


“这是我20多年来唯一的住房啊!当时我也有出资建造,怎么到头来我连住的资格都没有了?”此时的孙某心急如焚,多方奔走,到处寄送控诉材料,均没能得到实质性的帮助。


发现明显的涂改痕迹

检察官抓住了破局的“线头”



2021年3月,孙某抱着试一试的心态来到如东县检察院递交了控告申诉材料,该院立即立案受理。


随后,承办检察官迅速着手审查并调取全案卷宗,发现该案牵涉多起诉讼:2006年、2013年、2014年、2015年的离婚纠纷,2007年的房屋确权纠纷,再加上2020年的排除妨碍纠纷,多起纠纷加起来一共有三十几本卷宗。很难想象,这14年来孙某经历了多少次无助和绝望。


面对厚厚的卷宗,承办检察官努力在字里行间寻找蛛丝马迹,终于发现在2007年的房屋确权纠纷案件的起诉状中有一处明显的涂改痕迹。在最初一版的起诉状中,原告是孙某的前公公赵某乙,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是赵某乙,可能也是发现了“自己告自己”多少显得有些别扭,起诉书经涂改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成了赵某乙的儿子赵某甲。这个“小涂改”,会不会就是赵某甲将房屋“拱手让人”的关键?承办检察官一下子在纷乱的案情中抓住了破局的“线头”。


该案部分重要卷宗一直放在承办检察官案头



为证实这一问题,承办检察官前往该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实发现,该公司登记在册的法定代表人仍为赵某乙,公司一直未注销登记。按照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能私下变更,如若变更需要到相关部门进行登记备案。很明显,赵某甲变更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一事并没有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备案,只是在起诉书上进行了涂改。


赵家父子为什么要涂改起诉书?难道纯粹是写错这么简单吗?


带着疑问,承办检察官认真排查4次离婚诉讼中涉案房屋的相关陈述,终于发现赵某甲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陈述前后存在矛盾:2006年起诉离婚时,赵某甲承认“那套房屋是夫妻共同出资建造”,2015年离婚时却称“房屋是赵某乙出资建造,向孙某借了部分钱款,目前已还清”。但针对“还款多少?是否有凭据?”等关键问题,赵某甲却闪烁其词,以“时间太久不记得”“无收条算不清”为由百般敷衍。由此,承办检察官推测,这个房屋产权变更,极有可能是赵家父子俩为了防止离婚析产演的“双簧戏”,目的就是让孙某得不到应得的财产份额。


掌握上述情况后,检察机关认为,该起房屋确权诉讼中,存在当事人陈述不实、企图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疑点,遂于2021年3月21日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建议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2021年9月28日,法院经再审后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2008年的确权判决书,并对赵某甲进行训诫。赵某乙也撤回要求孙某搬离房屋的诉讼。


这场旷日持久的离婚房产分割纠纷终于迎来了一个休止符。接下来,孙某可能还要经历房产重新确权、分割的诉讼,但在这一刻,她终于在检察官的帮助下从流离失所的恐惧中缓过气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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