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登录
注册忘记密码
查看: 1338|回复: 0

[我要爆料] 两天两起!郑州连发高空坠石块!受害居民和车辆如何维权?

[复制链接]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22-5-22 05:35: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 宁田甜

8月24日、25日,郑州俩小区,连发高空坠物。

其中一个小区砸中四辆车,一正在楼下乘凉的老人被砸伤,送医治疗。4名车主已经报警。

另外一小区高空坠落鹅卵石块 ,门厅玻璃被砸,碎裂一地,万幸没有伤到人。

两起高空坠物,前者系老旧小区,楼房年久失修所致,那么,受伤居民和4辆车的车损找谁赔付?

后者,不知楼上是故意有人高空抛物还是不慎掉落,单元门厅玻璃受损,该责任又如何追究?

进展1

社区召开会议,要求先消除楼房安全隐患

上述事件中,8月25日,据郑州泰和苑小区居民透露,事发后,大学路派出所治安二中队民警赶来,但警察也没有办法,看后就走了。楼长称会先找社区看如何解决。

8月26日上午,该小区居民透露,社区说下午会让专业人士去小区看看咋办,先把隐患排除再说。车主买的好像都有保险,都去维修了。楼长去办事处协调此事,和民警去楼顶看过。

8月26日下午,该小区事发栋楼的楼长刘女士告诉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说,事发后民警也赶来了,也去楼顶看了,目前排除人为高空抛物,系老房子年久失修,外墙水泥块掉落。该小区建于1998年,于2000年入住。目前已有21年历史,目前没有物业,属于老旧小区。

“昨天周日,没咋处理这事。今天上午我去找社区主任,社区得知后也很重视。要求先排除安全隐患。”刘女士说,社区26日下午开了会,协商如何解决安全隐患的事,社区领导找来了工人,对整个楼顶排查一遍,要求无论如何先消除安全隐患。至于相关受伤人员和车辆受损的事,目前还没提及咋解决,不过受损车辆都有保险,受伤老人为此花了几百元,具体还不清楚如何解决。

进展物业更换了门厅玻璃,但三天了既没报警也还没调取监控

8月26日,而针对郑州惠济区英才街天地湾小区高空坠落鹅卵石一事,已事发三天。事发后,居民纷纷要求物业调取监控,查清抛物责任人,追究责任,以敲响安全警钟 ,因为此前该小区就曾发生过类似危险事件。

但8月26日傍晚6时许,该小区业主质疑物业,为何这么重要的事,既没报警也没调取监控?物业值班人员吞吞吐吐地称,暂时没有报警,也没有调取监控,只是给门厅玻璃更换了一下。

“准备明天给领导汇报一下。”该小区物业值班人员称。

律师:高空抛物适用《刑法》《民法》等,高空坠物也有追究侵权责任的先例

第一起事件当中,事发后,据了解,胳膊受伤的老太太去完医院后回家休养。四辆受伤的车,都已去修理。而第二起事件,业主要求查清责任人,但物业好像没有进一步作为。

对于他们来说,该如何维权?又该如何追责?

对此,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赵钰涛说,针对第一个案例,从民事方面来看,业主的合理损失,可以向附近侵权范围内的业主提出赔偿主张。

近年来也有很多因侵权起诉小区内整栋楼业主的案例,最终受损业主的损失也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如果业主的物业服务企业因履行物业服务合同过程存在瑕疵,受损业主也可以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合理诉求。

针对第二个案例,从刑事方面来看,如果有人在住宅小区内故意从高处向楼下投掷鹅卵石,该行为就对不特定对象的安全形成了直接威胁,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众安全的行为,如果是成年人,这种行为明显因触犯刑法而构成犯罪,同时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是未成年人,可能够不上刑事犯罪,但其监护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还应当履行监护职责对未成年人进行严加管教。公安机关对于这种严重威胁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活动,应当立案侦查,从鹅卵石的来源进行追查,对犯罪行为人进行追查,尽早破案,还住宅小区一个平安、宁静的环境。因此,前提是需要物业或者居民先报警,查清责任人,再做进一步处理。

呼声:“高空坠物”人命关天,建议立法且尽快出台

以上两起高空坠物,引发郑州市民高度关注,大家议论纷纷。

“高空坠物外地小区都出人命了,一个灭火筒扔下楼。”郑州有市民称,郑州有的小区已经安装了朝上的摄像头,专门防止高空抛物。

针对高空抛物,郑州市民呼吁尽快立法。

还好,今年8月下旬,刚刚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多项法律草案,包括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等。

针对社会广泛关注的高空抛物坠物行为,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三审稿强化了有关机关“查清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强调只有在“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前提下,才适用“共同补偿”规则;强化了物业等建筑物管理人的责任,未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就要担责。

三审稿强调: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高空抛物坠物损害发生后,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才适用“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发现侵权人的,有权向侵权人追偿;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类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近日,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需要综合施策。对于造成损害后果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立案调查,对责任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还需要明确建筑物管理人、施工者、作业者的责任,做到多管齐下,共同发力。

来源:大河客户端 编辑:王丹

声明:以上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123@shiyan.com)删除!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微信登录

本版积分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