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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政府于2022年1月10日发布《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政府征用土地公告》〔2021〕13号(十堰市张湾区2021年度第21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转用十堰市张湾区车城路街道张湾社区、谢家村,红卫街道王湾社区土地。征收单位为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湾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的规定,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的基本情况:
被征收土地位于十堰市张湾区车城路街道张湾社区、谢家村,红卫街道王湾社区,拟申请用地总面积4.3986公顷,其中农用地2.1127公顷,建设用地2.2859公顷。按权属和地类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1.3522公顷,其中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0.7549公顷,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0.5973公顷;国有土地3.0464公顷,其中国有农用地1.3578公顷、国有建设用地1.6886公顷(不予补偿)。四至边界见《土地勘测定界征收范围图》。
二、征收土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和数额
依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十政函〔2020〕8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编制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根据十堰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该村位于张湾区车城路街道、红卫街道,属I类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为:60200元/亩,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偿费占60%。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谢家村
林地 11.3235亩
1、土地补偿费:11.3235亩×(60200元/亩×40%)≈272670元
2、安置补助费:11.3235亩×(60200元/亩×60%)≈409005元
3、林木补偿费:11.3235亩×3325元/亩≈37651元
建设用地8.9595亩
1、土地补偿费:8.9595亩×(60200元/亩×40%)≈215745元
2、安置补助费:8.9595亩×(60200元/亩×60%)≈323617元
以上费用总额合计:壹佰贰拾伍万捌仟陆佰捌拾捌元整(小写:125.8688万元)
张湾社区
国有林地 18.5385亩
1、土地补偿费:18.5385亩×(60200元/亩×40%)≈446407元
2、安置补助费:18.5385亩×(60200元/亩×60%)≈669611元
3、林木补偿费:18.5385亩×3325元/亩≈61641元
以上费用总额合计:壹佰壹拾柒万柒仟陆佰伍拾玖元整
(小写117.7659万元)
王湾社区
国有林地 1.8285亩
1、土地补偿费:1.8285亩×(60200元/亩×40%)≈44030元
2、安置补助费:1.8285亩×(60200元/亩×60%)≈66045元
3、林木补偿费:1.8285亩×3325元/亩≈6080元
以上费用总额合计:壹拾壹万陆仟壹佰伍拾伍元整
(小写11.6155万元)
三、补偿费用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该宗地安置补偿费用合计为146.8278万元。安置方式采用货币安置为主和社会保险安置为辅的方式。自公告之日三个月内,由财政专款全额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
四、其他有关征收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及相关权利人对以上补偿安置方案可以提出意见,对本方案有异议要求听证的,请于2022年1月17日前,将听证申请以书面形式送达我分局,由我分局组织召开补偿安置方案听证会。
特此公告。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政府于2022年1月10日发布《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政府征用土地公告》〔2021〕14号(十堰市张湾区2021年度第7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转用十堰市张湾区车城路街道谢家村。征收单位为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湾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的规定,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的基本情况:
被征收土地位于十堰市张湾区车城路街道谢家村,拟申请用地总面积2.2084公顷,其中农用地2.1760公顷(含耕地0.3270公顷),建设用地0.0324公顷。按权属和地类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2.2084公顷,其中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2.1760公顷(含耕地0.3270公顷),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0.0324公顷。四至边界见《土地勘测定界征收范围图》。
二、征收土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和数额
依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十政函〔2020〕8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编制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根据十堰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该村位于张湾区车城路街道、红卫街道,属I类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为:60200元/亩,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偿费占60%。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谢家村
水浇地4.2855亩
1、土地补偿费:4.2855亩×(60200元/亩×40%)≈103195元
2、安置补助费:4.2855亩×(60200元/亩×60%)≈154792元
3、青? 苗? 费:4.2855亩×5850元/亩≈25070元
旱地0.6195亩
1、土地补偿费:0.6195亩×(60200元/亩×40%)≈14918元
2、安置补助费:0.6195亩×(60200元/亩×60%)≈22376元
3、青? 苗? 费:0.6195亩×3325元/亩≈2060元
果园10.1340亩
1、土地补偿费:10.1340亩×(60200元/亩×40%)≈244027元
2、安置补助费:10.1340亩×(60200元/亩×60%)≈366040元
3、青? 苗? 费:据实补偿
林地 17.6010亩
1、土地补偿费:17.6010亩×(60200元/亩×40%)≈423832元
2、安置补助费:17.6010亩×(60200元/亩×60%)≈635748元
3、林木补偿费:17.6010亩×3325元/亩≈58523元
农村宅基地0.486亩
1、土地补偿费:0.486亩×(60200元/亩×40%)≈11703元
2、安置补助费:0.486亩×(60200元/亩×60%)≈17554元
地上附着物:
1、经济林(挂果) 4381株x 150元/株=657150元;
2、经济林(未挂果): 41株x 20元/株=820元;
3、竹林:735平方米x10元/平方米=7350元;
4、干砌挡土墙:94.92平方米x160元/平方米=15187元;
5、简易结构(柴棚):159.07平方米x80元/平方米=12726元;
以上费用总额合计:贰佰柒拾柒万叁仟零柒拾壹元整
(小写:277.3071万元)
三、补偿费用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该宗地安置补偿费用合计为119.6510万元。安置方式采用货币安置为主和社会保险安置为辅的方式。自公告之日三个月内,由财政专款全额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
四、其他有关征收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及相关权利人对以上补偿安置方案可以提出意见,对本方案有异议要求听证的,请于2022年1月17日前,将听证申请以书面形式送达我分局,由我分局组织召开补偿安置方案听证会。
特此公告。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政府于2022年1月10日发布《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政府征用土地公告》〔2021〕15号(十堰市张湾区2021年度第3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转用十堰市张湾区黄龙镇李家湾村土地。征收单位为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湾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的规定,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的基本情况:
被征收土地位于十堰市张湾区黄龙镇李家湾村,拟申请用地总面积2.3242公顷,其中农用地1.3453公顷(其中耕地1.3453公顷),建设用地0.9789公顷。按权属和地类分:集体所有土地2.3242公顷,其中集体所有农用地1.3453公顷(其中耕地1.3453公顷)、集体所有建设用地0.9789公顷。四至边界见《土地勘测定界征收范围图》。
二、征收土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和数额
依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十政函〔2020〕8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编制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根据十堰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该村位于张湾区黄龙镇,属II类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为:50800元/亩,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偿费占60%。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李家湾村
水浇地20.1795亩
1、土地补偿费:20.1795亩×(50800元/亩×40%)≈410047元
2、安置补助费:20.1795亩×(50800元/亩×60%)≈615071元
3、青? 苗? 费:20.1795亩×5258元/亩≈106104元
建设用地14.6835亩
1、土地补偿费:14.6835亩×(50800元/亩×40%)≈298369元
2、安置补助费:14.6835亩×(50800元/亩×60%)≈447553元
地上附着物:
1.蔬菜大棚:5829㎡×22元/㎡=128238元
2.经济林(挂果):451株×150元/株=67650元
3.水泥地坪(20cm>厚度≥10cm):738.5㎡×70元/㎡=51695元
以上费用总额合计:贰佰壹拾贰万肆仟柒佰贰拾柒元整
(小写:212.4727万元)
三、补偿费用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该宗地安置补偿费用合计为106.2624万元。安置方式采用货币安置为主和社会保险安置为辅的方式。自公告之日三个月内,由财政专款全额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
四、其他有关征收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及相关权利人对以上补偿安置方案可以提出意见,对本方案有异议要求听证的,请于2022年1月17日前,将听证申请以书面形式送达我分局,由我分局组织召开补偿安置方案听证会。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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