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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老百姓共同整肃官场,朱元璋的这一壮举堪称前无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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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19 10:37: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洪武年间,朱元璋颁布了诏令,联合民间的“年壮豪杰”及“有德耆民”,共同整肃官场吏治。很多朋友觉得,朱元璋的政策堪称壮举,他不但赋予民众监督权,还破天荒地给了老百姓执法权,让欺压百姓的官吏无所遁形。
最为人称道的,则是《大诰》中“绑缚赴京治罪”这几个字。此令一经颁布,老百姓的处境发生剧变,无为无德的官吏,随时有可能被民众押解入京。按照明律的规定,倘若官吏不肯就范,或派人阻拦,则满门获罪。
从这项举措上,我们能够看到朱元璋的聪明之处。用政治上的手段,影响甚至改变司法,发动一切能发动的社会力量,对官场展开肃清运动。最后,还能在治下留下由各级官吏、百姓构建的监视网,杜绝有可能发生的官场腐败现象。
从这一点上来看,朱元璋的举措堪称前无古人。

我们知道,洪武皇帝出身劳苦大众,他的文化底子颇为有限。从他亲自撰写的诏书中,我们就能看出,朱元璋的水平非常一般,其诏书虽是亲笔写就,但其中有不少借鉴的成分。例如在《大诰》的名字乃至内容中,我们能够明显发现朱元璋参照了《周书》。
《周书》中的《大诰》用意是教化百姓,以该书为训诫。“诰”的意思是教化,也就是讲道理,用鲜明的事例给老百姓打比方,晓之以理。明初的《大诰》虽然沿袭了周诰的格式,其中引用了不少具体事例,但目的性却截然不同。朱元璋旨在用这篇《大诰》警示、严惩,而不是说服、教化,可以说明当初的大诰充满了血腥气。
从洪武十八年开始,一直到洪武二十年,短短三年的时间里,朱元璋先后颁布了三部《大诰》。当然,这三部的内容大同小异,后两部是对第一部的补充和修正。在最后一部《御制大诰三编》中,总共囊括了二百多个条令,其中针对官吏的就有一百二十条之多,占所有条目的六成。
从这就能看出,朱元璋颁布《大诰》的目的,虽有教化子民的意思,但整顿吏治的目的更加明显。

关于“绑缚赴京治罪”的部分,主见于《御制大诰》(也就是最初版的“大诰”)的第五十九条,范围限于城乡,京都不在此列。主要针对的对象为在职的官吏、赋闲的官吏、“老奸巨猾”的顽民,只要他们敢做出灭词讼、与其他官吏合谋诬陷、教唆百姓,民间的“方正豪杰”就有权将这群人押赴京城。在押赴的过程中,所有官吏不得阻拦,但凡阻拦一律斩首。该条令的主体在于“绑缚赴京”,而对沿途官吏阻拦制定的禁令,则是一种配套制度。
第一部“大诰”,就已经将范围扩大到城乡,不过其内容却仅限于官吏合谋诬陷、教唆百姓、灭词讼等。到了《大诰续编》,其内容更加完善,涵盖的情况也更广。所有压迫老百姓的官吏,均会受到民众制裁。
值得一提的是,在“续编”之中,被赋予执法权的对象发生了改变,不再是那些“方正豪杰”,而是德高望重的“耆民”。由此猜测,应该是“大诰”初版颁布之初,因血气方刚的“方正豪杰”获得了执法权后,闹出了不少乱子,所以在“续编”之中,将执法权交给了更加稳重的“耆民”手中。
当然,“耆民”的年纪比较大,通常他们没有绑缚官吏的能力,所以在“续编”中还有这样的补充:“率精壮拿赴京来”。“民拿官”的圣旨虽然颁布了两道,但这时的老百姓只是拥有执法权,仍没有越级上诉的权力。也就是说,他们可以捉拿那些欺压百姓的官吏进京,但若想进行诉讼还得按照既定的规矩逐级进行。

在最后一部《大诰三编》中,内容更加完善,越来越多的条目被加入其中,民众也获得了更多的权力。只不过,在《大诰三编》颁布之前,就有许多“刁民”开始利用《大诰》之中的制度,公报私仇,将那些与自己有仇怨的地方官绑缚入京,造成不少冤案。
因此,在《大诰三编》之中,“臣民倚法为奸”的条目被写在了前面,且加入了许多恶意利用“民拿官”制度的案例,总共收录了十八个。在这十八个案例中,我们发现这些恶意利用制度的案件主要集中于江浙地区,此外江西、南京、山东等地也发生了类似的案例。
从这里就能看出,正所谓“山高皇帝远”,只要是远离京师,皇帝目不能及的地方,总会有人钻制度的空子。相比于在“民拿官”制度下伏法的庸官、贪官,那些因此蒙受不白之冤的清白官吏显然更多。
从那些典型事例中,不难看出朱元璋有点“玩砸了”,好心办成了坏事。从这三道《大诰》的颁布过程中,朱元璋展现了不成熟的行政思维。通过“民拿官”制度,让群众成为监督者,出发点是好的,但朱元璋的准备不够充分。

说到这,可能有朋友会反驳,这一制度的结果很好,“不一年之间,贪官污吏尽化为贤矣”。然而,事实真的是这样吗?
研究历史切莫偏听一家之言,我们还需查阅更多文献。在其他文字中,笔者找到的是“凶顽之人,不善之心犹未向化”以及“恶人以为不然,仍蹈前非”。除此之外,“民拿官”的制度还造成了一种恶性现象,那就是越来越多的“刁民”靠着这一制度,刻意抓人把柄,向地方官吏索要钱财。
当然,仅靠空泛的描写,无法让我们了解得更透彻,所以还得拿出具体事例。洪武十九年,常熟地区的农民陈寿六响应朝廷号召,首次完成了“民拿官”的壮举。因陈寿六的表现比较突出,所以朱元璋将其收录入下个版本的《大诰》中,将陈寿六作为标杆,鼓励老百姓继续“民拿官”。
常熟县令欺压良善,陈寿六等农民的利益受到侵害,陈寿六找到自己的弟弟和外甥,三个年轻人一起闯入县令的家中,将其五花大绑,将其押送到京城。前文中我们已经详细介绍了《大诰》中关于“民拿官”部分的具体内容,显然陈寿六绑缚县令的流程是违背了条令的。
我们且来看看陈寿六的身份,只是一个普通的农民,既不是德高望重的老人,又不是“方正豪杰”。更离谱的是,此案的证人是陈寿六及其弟、其外甥,均属陈寿六的亲族,没有旁人作证,这与明律中的规定是不合的。
这桩案件更令人称奇的部分在于,该案并非由司法机构会审,而是由皇帝亲自审理。

在这起案件中,“第一个吃螃蟹”的陈寿六成为最大的获益人。朱元璋审理了案件后,陈家得到了二十锭银两的赏赐,绑县令的三人各得御赐衣裳两件,陈家免除农赋、兵役三年。陈寿六的故事被朱元璋无限放大,向各城乡传诵。
甚至于,为了防止有官员对陈寿六进行报复,朱元璋还三令五申报复者一律斩首。到了最后,陈寿六还获得一项殊荣,那就是将来若他落罪,禁止官吏对其进行审理,需将其交到朝廷,由朱元璋亲自“问其由”。
从这一系列的“民拿官”制度,结合“治胡党”、“空印案”等事件,朱元璋为官场带来长达七年的“恐怖期”,在此期间有十万名无辜或有罪的官吏及其家属被诛杀。死了这么多官吏,明初的基层行政又是如何进行的呢?总不能由皇帝亲自打理或由百姓自立吧?
所以,明初一度出现了这样的奇观,获罪的官吏“戴罪行政”,戴着枷锁脚镣办公。

朱元璋认为,国内所有“积年民害”全部始于官场。为了彻底解决这个问题,朱元璋以《大诰》作为最高指示,开展了一场大清洗运动。单松江府一隅,就有九百多名官吏遭到整顿,经整顿后该地仅剩三百名官吏。从全国来看,超过一半的官吏遭到整顿。
从表面上看,这是一个好现象。但是,办公的官吏数量减少,待办的事务却丝毫不会减少,朱元璋的举措大幅降低了国家机关的办事效率。除此之外,一系列肃清举措真的行之有效吗?从结果来看,效果非常一般。正所谓“不究其习之所由成而徒用其威,必终于威竭而不振也”。朱元璋的举措,终究治标不治本。
归根结底,“积年民害”的本质还在于官场本身的风气及官员自身,吏治的重点也不在监察制度上。显然,终朱元璋一生,也没办法看透这一点。所以,饶是他始终致力于整肃官场,但最后仍落得“欲除贪赃官吏,奈何朝杀暮犯”的结果。也难怪到了仁宗登基后,这些充满朱元璋主观情感的政策被逐渐废止。
参考资料:
【《明史》、《大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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