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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王某本、周某某、刘某某、杨某甲、杨某乙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本、周某某、刘某某、杨某甲、杨某乙等人自2012年以来,陆续加入以销售“隆力奇”化妆品为名的传销组织,该组织先后在天津市、德州市德城区等地开展传销活动。
隆力奇传销组织以销售“隆力奇”化妆品为名,以“介绍工作”等理由为借口,招募人员加入,加入人员通过交纳2990元购买一套产品的形式获得加入资格,实际并无产品;将会员等级分为客户,业务员,经销商,经理,总经理五个级别;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返利依据,鼓励会员继续发展下线购买“隆力奇”产品。该组织发展层级超过三级,传销人员超过一百二十人。
王某本系总经理级别,周某某系经理级别,刘某某、杨某甲系大宝马经销商级别,杨某乙系小宝马经销商级别。组织按照总经理管经理,经理管宝马经销商,小宝马经销商辅助大宝马经销商管普通经销商,普通经销商管业务员及客户的模式进行管理。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本、周某某、刘某某、杨某甲、杨某乙等人,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所谓的商品获得加入资格,根据发展人数确定层级,并根据发展人数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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