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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爆料] 曝光!这些保健产品涉虚假宣传、传销和非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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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4]偶尔看看III

发表于 2022-7-31 18:23: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在官网分两批公布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重点行动典型案例,共20个,包含河北定州市查处定州市吉康医疗器械经销处发布虚假广告及非法经营医疗器械、河北石家庄市裕华区查处深圳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传销案等。

基本案情: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有多名老人正在体验温热理疗仪,并有“老师”介绍产品。同时店内张贴多张温热理疗仪、健康净水器的宣传牌、宣传画。经调查,该场所经营的温热理疗仪属于二类医疗器械;该场所负责人宋翠娟只能提供营业执照,不能提供二类医疗器械备案手续。当事人为增加销售,一方面在店内通过宣传刊版对“康宝电解还原水机”做出“美容杀菌,防蚊虫叮咬”等宣传,对其产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等信息与实际说明书不符;另一方面以每节课500元共计10000元聘请所谓“讲师”对店内顾客,尤其是老年人进行产品过度宣传,引诱老年人购买。至案发时,共销售健康宝电解还原水机2台,5980一台,共计11960元;销售温热理疗仪2台,售价17800元一台,共计35600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通过宣传刊板、聘请“讲师”的方式对所售商品的性能、功能、用途等进行过度不实宣传,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当事人销售的“健康坊牌温热理疗仪”无二类医疗器械备案,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属于无二类医疗器械备案非法经营医疗器械行为。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做出处罚如下: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60000元。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对当事人做出处罚如下:1.向社会公告定州市吉康医疗器械经销处无二类医疗器械备案表。2.罚款10000元。

基本案情: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以销售“面膜、美容套盒 ”化妆品等产品为目的,建立网络架构图,利用高回报的奖励制度,引诱会员再度发展其他人员加入,会员再层层发展会员,层层提成,形成上下线关系,形成金字塔式的网络化布局,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会员数量、变相交纳入门费和下线的团队业绩作为计酬和返利依据,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第(三)项所指的的传销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禁止传销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五条,以及《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传销行为,并决定对该公司涉嫌组织策划传销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2.没收违法所得17039257.21元;3.对组织策划传销行为罚款1600000元;处罚信息向社会公示。

基本案情:当事人在销售杭州慈孝堂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慈孝堂”磁灸床垫等系列产品时,利用《鹤壁日报》、《慈孝情》(慈孝堂内刊)、44份客户“客户见证”复印件以及在郑州的学习笔记,对其产品的性能、功能、用户评价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属于虚假宣传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20万元的罚款。

基本案情:当事人在企业宣传视频中以消费者讲述亲身经历等方式明示和暗示某胶囊具有治疗心脏病、结肠炎、胃病功效,并在PPT课件和传单模版中宣称其生产的白酒是提高保健能力的加速器”“对由前列腺炎症引发的性功能障碍:阳痿、早泄、性生活质量低下有显著功效”等内容,而上述宣传内容对应产品为某胶囊(保健食品)、某类白酒(食品)、AWA抑菌凝胶(消毒用品)核定的功能、用途或适用范围中并不具备疾病的治疗功能。另查,当事人官方网站 “公司简介”中含有“通过AWA系列产品来实现防癌、治癌、控癌、抗衰老的目的”内容,经查,上述“AWA系列产品”并不具备癌症的预防和治疗功能。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经营者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以40万元罚款。

基本案情:当事人店内摆放有体验床10张,当场有5人正在床上进行体验。店内墙壁上有电视机一台,正在播放该公司销售的床垫、玉磁枕具有治疗疾病功能的宣传视频。店内墙壁上悬挂有宣传示板,内容为“床垫不是让您买回去躺几个月治疗疾病,而是让您搬回去躺一辈子延长寿命”“世界五大长寿村之一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简介”。上述宣传内容没有相关实质性证明。

法律依据及处罚:该公司在经销床垫、玉磁枕过程中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 处以30万元罚款。
网络配图


基本案情:当事人租用位于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八士天富大酒店三楼作为会销场所,现场集聚了100多名老年人。当事人无法提供营业执照。当事人正在向老年人推销“石墨烯保健枕”“红景天苷藏族被”。现场播放的宣传视频,宣称“石墨烯养生枕助眠安眠、活血化瘀,它不是治病,它就是通过决明子中药的作用,能够安神醒脑,促进脑部的血液循环”,宣传“红景天苷藏族被的填充物超能纤维和真丝面料里,用科学的方法精心浸入了红景天苷的成份,对身体有一定的养生功能,特别是心脑血管不是太好的,它能够增强血管壁的弹性”等内容。但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执照、利用会议营销的方式推销商品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合并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共计201000元的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2019年5月份以来,有网民多次在人民网发帖举报无锡市滨湖区雪浪地区的安置小区内有人开展传销活动。无锡市滨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于2019年8月22日在滨湖区仙河苑、雪新苑、雪溪苑、周新苑等地开展集中查处行动,成功捣毁传销活动窝点150个,查获以郝某某、宋某某为首的传销人员200余人。经审查,郝某某在2018年3月至2019年8月间,其担任传销组织总裁,任命妻子杜某某担任传销组织财务总监,任命宋某某为区长,形成以老总、直接老总赵某、邢某某、宋某光等9人,大总管苏某、刘某某、窦某某等16人,职能总管冯某某、陈某某、姜某某等46人,申购总管王某、周某某等2人为核心的管理架构体系,在上述地区以“自愿连锁经营”“资本运作”为由,组织、领导芦某、唐某某、焦某某等200余人进行传销活动,涉案金额达1000余万元。

案件进展:因该案涉嫌刑事犯罪,已移送公安机关。

基本案情:某医疗器械公司通过“全世界80%的疾病是因饮用被污染的水造成的;全世界有12亿人是因饮用被污染的水而引发疾病;全世界每天有6000名儿童死于饮用被污染的水”“我国每年有160万人因喝水而致癌100万儿童因水污染而先天发育不足”“水污染已成为世界头号杀手”等骇人听闻的语言文字,夸大性地宣传水污染的严重性和危害性,从而向顾客推销中优净水机。通过现场讲解PPT,宣传“葛宝”牌葛根提取物大豆磷脂软胶囊具有治疗高血压、高血脂、2型糖尿病、糖尿病血管并发症、急性脑梗死、颈性眩晕、老年痴呆等疾病的功能,为其后续销售“葛宝”牌葛根提取物大豆磷脂软胶囊做宣传。

法律依据及处罚:该公司的上述虚假宣传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以20万元罚款。

基本案情:当事人通过员工轮流口头宣讲或播放电脑内的PPT图片等形式,对前来免费体验产品的中老年人进行“百世乐”高电位治疗的推销。当事人在宣传的PPT中含有“安全性100%安全,老人、中年、小孩都好用,有效性:达到98.86%”等内容,同时宣传“百世乐”高电位治疗仪具有调解自律神经系统、内分泌系统和免疫系统防治各类慢性病等功能,并宣称产品适用人群为:失眠、神经衰弱、高血脂、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人群,在经营场所内悬挂多个感谢锦旗。经查,百世乐治疗仪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该产品具有较高风险,需要采取特别措施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经核准的适用范围仅为:对失眠、头痛、颈肩痛、腰痛、关节痛及便秘症有辅助治疗作用。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在向消费者宣讲该产品的功能时,超出产品注册证核定的适用范围进行虚假宣传,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20万元罚款。

基本案情:当事人自2017年6月起经销“福芝灵”饮品、“祥芝灵”饮品和“轻醒”牌枸杞葛根饮品三种产品,销售中宣称:“福芝灵”饮品、“祥芝灵”饮品是目前国内唯一的高浓缩液态灵芝产品,所含灵芝有效成分分别高达90%和80%,是真正的“原芝原液”,有抗肿瘤、抗衰老、保肝解毒、保护心血管系统、抗神经衰弱、防治糖尿病、慢性支气管炎等作用。“轻醒”牌枸杞葛根饮品“以长白山灵芝浓缩液为主要原料,根据灵芝世家祖传秘方精制而成的养肝、护肝保健食品。”“保护肝脏细胞,减少肝脏小叶中心空洞化及细胞坏死,提高肝脏活力;加快排除肝脏中的毒素,修复受损肝细胞;加速肝脏细胞的再生;促进胆汁的分泌和流动,促进脂肪的消化,预防脂肪积聚于肝;抗氧化,增加体内GPX及SOD含量,提升清除自由基的能力”。经查,当事人所售的“福芝灵”饮品和“祥芝灵”饮品实系凉茶类普通饮料,主要原料为“水、仙草、蜂蜜、γ-氨基丁酸”,产品不含灵芝成分。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50万元。

基本案情:当事人与山东朱氏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合作,由朱氏药业公司提供配方生产百得吉奥牌筋骨冷敷凝胶(一类医疗器械)。公司通过发展经销商成为董事、全国总代理级别,由其再发展人员成为省、市、县级别经销商,被发展的省级、市级、县级达到全国总代级别,在全国总代级别内形成三层(一线二线三线)上线关系,上线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给付下线报酬。至被查获当日,当事人发展董事级别经销商20余人,全国总代经销商400余人,省级、市级、县级代理商1000余人,通过该模式销售百得吉奥筋骨冷敷凝胶产品货款达1000余万元。

另当事人所售“百得吉奥牌筋骨冷敷凝胶”在医疗器械备案时的预期用途为“用于筋骨不适引起的颈椎病、肩周炎、关节炎、腰椎突出增生、腱鞘炎、滑膜炎、腰肌劳损、肌肉拉伤、风湿类风湿等症状的降温,仅用于闭合性软组织”。而该公司经营场所内多处挂板宣传百得吉奥筋骨冷敷凝胶为公元前194年流传至今的古方,经现代工艺萃取改良升级而得,产品老少皆宜,公司墙壁上张贴有标语“调理疼痛首选品牌”。该公司的两个微信公众号“汇康科技”“百得吉奥”对其销售的“百得吉奥牌筋骨冷敷凝胶”功效宣称为“90%失眠症状改善率 99%颈椎病改善率 82%亚健康改善率 89%关节病痛改善率 90%女性宫寒改善率 ”“颈椎病--涂抹吉娃让颈部温暖,适当按摩疏通;风寒感冒--老人儿童都可使用,全背涂抹,排寒效果极佳;痛经--止痛效果极佳,有助于排除经血;胃炎肠炎--针对拉肚子,急性疼痛;失眠头痛--涂头部穴位并指腹按摩头部;宫寒--睡前可涂于脚步腹部腰部和臀部;湿疹--涂于患处,每天至少3次以上;疏通胸部--缓解疼痛,预防增生结节;调节内分泌:每天涂抹腰腹部位,调理妇科白带,预防子宫肌瘤”等内容,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宣传内容的相关依据。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三)项所规定的构成组织策划传销行为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所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根据《禁止传销条例》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70万元。

基本案情:接群众举报称,当事人通过微信推销一款售价高达298元/盒的“固体饮料”食品并暗示该食品具有壮阳功能,举报人在购买后因通过网络查询怀疑该产品有很大副作用,遂向海盐县市场监管局举报救助。经对举报人提供的样品进行初检发现该食品含有非法添加的药物成分。2019年7月24日,海盐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开展检查,现场查扣当事人王某英通过微信销售的“南黔本草? 人参牡蛎固体饮料”食品27盒。经送检测机构检测,该批“南黔本草? 人参牡蛎固体饮料”食品均含有西地那非、他达拉非药物成分,被认定为有毒有害食品。

案件进展: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因当事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涉嫌犯罪,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基本案情:当事人系广州颜如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颜如玉系列产品最高级别代理商,主要通过微商渠道销售产品,运营有多个微信号,新浪微博粉丝超百万。为了推销颜如玉系列产品,当事人通过线上微信、微博、百度网盘、手机APP,以及线下组织培训会、印制宣传品等多种宣传方式,对产品的性能、功能、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推广活动、曾获荣誉等内容进行虚假宣传,宣称产品是“胶原养颜第一品牌”“一个唯一通过国家兴奋剂检测中心”“一个累计销量唯一突破3亿瓶的美容养颜口服液品牌”“一个唯一获得国家保健品认证批文的胶原养颜口服液品牌”“90%以上的使用者7天见效”“与同类产品相比吸收速度加快5倍”,可以“淡化色斑”“改善皮肤弹性”“改善睡眠”“改善骨质疏松”“改善骨关节疼痛”“消除痘痘”,可以“改善骨关节疾病”“调节胃肠道功能”“增强免疫力?降低癌症风险”“改善记忆力”“改善心脑血管疾病”等功效。经查:上诉宣传所涉及产品均为普通食品。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虚假宣传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100万元。

基本案情:当事人为销售“场能健康器”和“纳豆制品”,宣称“场能健康器”具有“生产高压交变场能等多种能量因子综合作用于人体,通过对血液、细胞中电离子的平衡拉动作用,帮助修复细胞能场、改善血液品质和循环能力、平衡植物神经,由里及表疏理生理组织和生理系统,通经活络、通气活血,从而翼求达到恢复人体固有自然自愈力、从根本上恢复健康和促进健康的目的,并具有塑身美容之功效”、“场能健康器对睡眠、头疼、腰腿疼会得到一定缓解、净化血液、活化细胞、安定神经,调解人体血液酸碱平衡等作用”;宣称“纳豆制品”具有防血栓、溶血栓、抗凝血、降血压等治疗或保健功能。经查,该场能健康器为一款家电类电器产品,并非医疗器械;“纳豆制品”仅为普通食品,不具备治疗或保健作用,且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和《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299.2257万元。

基本案情:当事人现场经营场所面积约200平方米,设置有三间办公室和一个大厅。经调查,当事人预先将会销活动宣传单页通过街头发放、报箱投递等方式进行宣传,该宣传单只是单纯的介绍赠送产品活动,包括大米、鸡蛋、洗衣液、手表、鞋等,并不涉及其所经营产品的介绍。该宣传单预留了当事人的联系方式,消费者收到宣传资料主动联系当事人后,方告知其具体领取时间及地址。待消费者上门领取大米、鸡蛋等商品后,当事人会以开展讲座的方式介绍其所经营的产品,现场以患有“癌症”的病人现身说法等方式,把该公司销售的仅为免疫调节、抗疲劳的“虫草菌丝体片”夸大宣传为能有效改善老人的失眠,缓解高血压、心脑血管的疾病、心脏病、高血糖、血管硬化、糖尿病等治疗作用,而且还能对“癌症”也有一定的功效。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没款36万元。

基本案情:德清县市场监管局受理董某某关于“同仁堂止渴养阴胶囊”的咨询,经调查,董某某通过电话邮购方式购进 “同仁堂止渴养阴胶囊”(标示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80441,生产企业: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同仁堂制药厂),国药准字Z20080441为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同仁堂制药厂取得的药品批准文号,从药品名称、包装、说明书内容等方面几乎未发现异常,但药品的包装相对粗糙,产品批号、生产日期、限用日期印刷存在瑕疵。经检测及协查,上述药品检出化学药品“格列本脲”“盐酸二甲双胍”且非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同仁堂制药厂生产。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了解到新市镇范围内服用上述止渴养阴胶囊药品的受害者达20余人,且大部分受害者年龄较大,深受糖尿病困扰,服用该药品的时间较长,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专案组在天门市某民居将犯罪嫌疑人甘某某抓获,现场查获生产假药的模具、少量样品和原料进货账。在本案涉案假药包括“同仁堂止渴养阴胶囊”“同仁堂山菊降压胶囊”“同仁堂止渴降糖胶囊”及“克银丸”等,受害者1000人以上,发往全国假药数量达10万粒以上,涉案金额达200万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2019年9月,德清县人民法院对甘某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予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款20万元。

基本案情:当事人通过引人误解或虚假的商业宣传,推销其销售的一款名为“日加利酵素胶原低聚肽饮品”的普通饮品具有“预防癌症、瘦身、祛斑祛痘、解酒护肝、抗衰老、改善近视、防疲劳、养发固发”等20大功效。该公司进行虚假宣传的途径主要有:1.建立多个群成员为代理商、客户的微信群,该公司通过微信群向代理商发送产品所含成分、具有“预防癌症、瘦身、祛斑祛痘、解酒护肝、抗衰老、改善近视、防疲劳、养发固发”等20大功效的材料进行培训和宣传。此外,该公司还在微信群中发送产品相关的日常推文、图片等,供代理商进行产品宣传参考使用。2.以培训会形式进行宣传,培训会现场宣传材料由该公司制作,并聘请外部讲师,培训会内容包括对“瘦白饮”产品所含成分、20大功效等的宣传,并介绍公司管理和销售技巧。3.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经营场所通过口头介绍及微信语音聊天等方式向产品咨询者等介绍产品所含成分及20大功效等内容。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金华永康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80万元。

基本案情:黄山屯溪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在屯溪区百川财富广场三单元1701室的康浩之星健康协会涉嫌违法销售保健品给老年人群体,无正规经营证件,保健品功能涉及虚假宣传”。执法人员对屯溪区财富广场A座3单元1701室进行检查,发现此场所内有多名员工正在打电话销售保健食品,企业登记的营业执照为黄山季捷商贸有限公司,现场未发现有保健食品,但通过现场负责人电脑内快递单图片发现其发货地址为新安北路30号,黄山屯溪区市场监管局另派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租住的民宅(新安北路30号东杨梅山2弄市政府宿舍101室及一楼101储藏室)进行检查,在一楼101储藏室内执法人员发现有下列产品:已包装的保健食品有33个品种,共317瓶和34小袋;未贴标签的瓶装胶囊有2个包装共574瓶;各种保健食品标签两大袋;太极养生背心34件;六合通脉纳米磁能裤260条;破壁机12台;中科生命能量表7支;周六福珠宝6盒;抽奖券7盒以及玉玺13尊。

根据目前掌握的资料显示,该公司将大量的公民个人(涉及全国27个省市,基本为老年群体)信息发给公司员工,让员工通过电话销售保健食品,在销售的食品标签上有保健食品标识及“中国北京禾信维康公司销售”字样。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查询到“中国北京禾信维康健康公司”这个企业,且保健食品标识中的批准文号为虚假批准文号,其中多个品种共用一个虚假批准文号。根据现场情况初步判断,该公司涉嫌未经许可生产、销售食品。且生产销售的食品为假冒伪劣商品。另根据该公司负责人电脑中保存电子文档记录,该公司涉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货值金额已超过36万元。

案件进展:该公司存在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犯罪行为,现拟将该案件线索移送至公安部门。

基本案情:基能素(蒙山牌银花蒜宝胶囊)属于保健食品,当事人采用“会议营销”的方式向消费者宣传基能素保健食品对脑膜炎、角膜炎、百日咳、伤寒、结肠炎、急慢性胃炎、心脑血管疾病、心脏病、癌症肿瘤、肺结核、肺炎等疾病具有预防和治疗作用,在效果上具有欺骗、误导消费者的特征。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有关虚假宣传之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以20万元罚款。

基本案情:当事人在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向中老年群体消费者邮寄保健食品宣传材料、中奖大礼包和通过电话营销方式利用术语,向消费者销售保健食品和预包装食品。当事人印制邮寄的宣传材料和电话销售术语中宣传:“(一)化唐老汤三步化糖:1.化肠胃糖促进肠胃吸收加快新陈代谢,2.化血液糖清除血液垃圾改善血粘度,3.化五脏糖激活脏腑功能消除并发症,4个疗程降低血红蛋白指标并发症迅速缓解,修复身体各个细胞的功能,5至6个疗程胰岛功能完全恢复,不再终身服用西药和注射胰岛素,远离并发困扰,健健康康活到百岁。(二)罗麻丹五步通调:1.降低高血压平稳降压差,2.纯植物萃取一站式降血脂;3.直透毛细血栓唤醒脑细胞;4.激活心肌细胞开启心脏原动力;5.恢复血管弹性血管年轻人长寿。医学领域全新突破有效率高达98%(适用范围:高血压、高血脂、低血压、胆固醇高……胸闷气短。脑梗、脑出血、脑血栓、脑中风……半身不遂、口眼歪斜、冠心病、心绞痛等)吃一颗就相当于吃8副汤药。(三)蛇杞风古汤:适用于颈椎病、腰椎病、风湿、类风湿、骨质增生、骨刺、坐骨神经痛、股骨头坏死……关节运动障碍。”以上食品无其功效证明。宣传材料术语标注:先向购买者介绍中大礼包的内容,让购买者刮刮卡100%中奖的礼品,让购买者产生幸运感,介绍特等奖10名,刮到大奖的幸运及免费赠送价值3980元的商品,宣传大礼包内有3个商品:价值898元银碗一个;白藜芦醇一盒,可以抗肿瘤、预防心脑血管疾病;价值1194元的男士手表一个。然后向购买者问诊,了解购买者病史,针对病因,宣传介绍公司销售的罗麻丹,化唐老汤,蛇杞风古汤,子午丹,西洋参,铁皮石斛商品具有治疗疾病功能。


法律依据及处罚: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之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2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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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中国新闻网、十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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