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登录
注册忘记密码
查看: 3544|回复: 0

[我要爆料] #普法行动#警方捣毁一卖淫窝点抓获11人,涉嫌组织卖淫罪以及容留、介绍卖淫罪

[复制链接]

签到天数: 22 天

[LV.4]偶尔看看III

发表于 2022-8-10 16:20: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排成一排,蹲下不要动!”近日,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分局汉江路派出所根据线索摸排发现一卖淫窝点。在部署后民警冲入一家酒店,正在涉黄窝点活动的11名违法犯罪人员被一网打尽。目前,涉案嫌疑人何某、王某等4人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还在进一步侦办中。(来源:湖北网警)

卖淫嫖娼的违法犯罪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良好的公共秩序,也影响当地的社会稳定,因此一直都是打击的重点。里面的法律问题我们简要分析。
首先,里面的行为分析。

经民警审讯,涉案嫌疑人先后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原来何某纠结王某等男子,先后对多名失足女子通过哄骗、威胁、利诱等方式,在某网络平台联系招嫖。他们联系好嫖客、谈好价格并约定地点之后,便安排失足女子进行卖淫活动,以此从中非法获利。
11名违法人员,其中4名人员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根据讯问来看,他们实施的行为有;1,对多名失足女子通过哄骗、威胁、利诱;2,在某网络平台联系招嫖;3,谈好价格并约定地点之后,便安排失足女子进行卖淫活动,以此从中非法获利。

其次,里面的法律分析。

从抓获人数和刑事拘留人数来看,一部分涉嫌违法行为,而一部分涉嫌犯罪行为,我们逐一分析。

在被抓获的11名违法犯罪中其中4名被刑事拘留,那么其余7名则属于违法人员,那么该7名违法犯罪人员是失足女或嫖娼人员。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即“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依此来看可能涉嫌多项罪名,首先是实施了哄骗、威胁等行为,则可能具有“逼良为娼”以及组织管理等行为,则构成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卖淫罪的相关规定,即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可以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来看,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卖淫”。
从人数上已经哄骗、威胁、利诱多人从事卖淫行为,人数达到3个或3个以上就构成。

另外关于招嫖和安排失足女子进行卖淫活动的行为,属于介绍卖淫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如果是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上述《解释》的相关规定,“容留、介绍二人以上卖淫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就是容留、介绍卖淫罪。

因此,该涉案的犯罪人员可能涉嫌两个罪名,即组织卖淫罪以及容留、介绍卖淫罪。

最后,该案件的最终结果还在案件的进一步办理中,这也再次提醒我们,美好生活是合法合规地奋斗出来的,试图通过违法犯罪行为获得金钱的,不仅金钱没有赚到,还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湖北十堰警方捣毁一卖淫窝点抓获11人# #湖北头条#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说出你的看法。

来源:刑辩视角 了解更多新闻里的法律知识。

声明:以上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123@shiyan.com)删除!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微信登录

本版积分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