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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不是检察机关跟进监督,拖了多年的工程款真不知道什么时候才能要回来,现在我们终于能安心经营了。”近日,某通信公司负责人专程到十堰市张湾区检察院表示感谢。
2013年9月至2014年5月,李某借用十堰市某建设工程公司的资质承接某通信公司网络基站建设项目。2015年初,工程完工,某通信公司与十堰市某建设工程公司还剩130万元工程款未结清。
2015年3月,十堰市某建设工程公司因与熊某产生民事纠纷被诉至法院,双方迅速达成和解。问题是,十堰市某建设工程公司早已形同虚设,且官司缠身,某通信公司的项目工程款成了“挡箭牌”,其中25万元被法院执行给了熊某。
李某认为自己才是项目实际施工人和投资人,应当依法享有该工程款的权益,不能作为十堰市某建设工程公司的财物被执行。随即,李某提出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2018年5月,省法院判决确认李某享有涉案款项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同时,李某为追索工程款,将十堰市某建设工程公司和某通信公司诉至法院,获胜诉。依据生效判决,2020年2月,法院支持了李某的执行申请,将某通信公司剩余130万元工程款一次性执行给李某。
“我们公司作为发包方,却因为承包方与他人之间的民事纠纷,同一工程款中25万元被法院重复执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请检察机关帮我们想想办法。”去年8月,某通信公司法务专员来到张湾区检察院求助。
受理此案后,张湾区检察院分析研判认为,从执行环节入手予以纠正,既有利于问题的解决,也能保障企业合法权益的快速实现。
去年8月底,张湾区检察院向法院发出执行监督检察建议。去年11月,法院采纳检察建议,作出执行回转裁定。在检察机关的持续跟进监督下,目前,某通信公司被重复执行的25万元工程款全部执行回转完毕。
针对此案中某通信公司存在的监管漏洞,张湾区检察院向该公司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其严格审查工程承包单位主体资质,切实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经整改,该公司建章立制,从源头上遏制违法分转包及挂靠等行为。
(湖北日报通讯员 鲍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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