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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给员工办理户口可以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条款吗 作者:宸硕律师事务所— 宋斐
劳动争议案件实务中,有过这样的案例:A单位可以给员工甲办理户口,员工甲希望 A 单位为自己办理户口,于是和单位签订了 5 年服务期协议,并约定了 20 万元的违约金, 1 年后,甲想换工作,需要向 A 单位支付 20 万元的违约金吗?
答案是否定的
因为这份服务期协议的20万元违约金条款是无效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5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根据该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能约定违约金的情形只有两种,即因培训或者竞业限制而约定的违约金,其他任何情况都是不可以约定违约金的。
同时,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用人单位为其招用的劳动者办理了本市户口,双方据此约定了服务期和违约金,由于该约定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因此用人单位以双方约定为依据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不应予以支持。如确因劳动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予以赔偿。”由此可见,除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得约定违约金,即使约定也是无效的。因此,用人单位以给劳动者办理户口为由,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的,该约定是无效的,劳动者离职后,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因此,劳动者是不需要支付服务期协议的违约金的。不过,尽管《劳动合同法》的原则是倾向保护劳动者,但也不能让没什么过错的企业损失惨重,涸泽而渔的道理不言而喻。在该案中,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户口也付出了很多,员工甲由于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需要向A单位支付一定合理的赔偿,标准大致为用人单位因员工离职的损失,主要有:(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劳动合同法》的原则是倾向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但倾向太多也会过犹不及,营造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才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最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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