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月26日,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消防救援大队接到辖区一村组工作人员求助,称辖区内一工厂主管指使工人在工厂内对残次产品进行火烧处理,焚烧地点距离山林不足20米,且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及相应消防预防措施,村组巡查干部发现后进行劝阻未果,第一时间上报茅箭区消防救援大队及辖区派出所。#你好守护者联盟#
大队防火监督员与派出所民警到场后对涉事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及时扑灭明火,所幸处置及时未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事后,茅箭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其个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工厂主管刘某处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
消防部门提醒:社会单位在施工现场及室外场所进行明火作业时要严格履行动火审批手续,及时清理周边可燃物,配备灭火器材,焊接作业时,现场滴落焊渣区域要设置专人看守。遇有大风天气,停止一切动火作业,并加强防火巡查。(来源:十堰消防)
声明:以上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123@shiyan.com)删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