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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出台《破产重整、和解企业信用修复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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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9-29 16:19: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发布会现场

湖北日报讯(记者许应锋、通讯员陈晓苏)9月28日,《十堰市破产重整、和解企业信用修复办法》发布。《办法》主要围绕重整、和解企业的纳税、工商、司法和金融信用异议处理,加强对重整、和解程序中的破产企业提供融资支持等方面,细化完善相应工作措施。

纳税信用方面,人民法院出具批准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税务机关依法受偿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法受理失信企业停止公布失信信息的申请,5个工作日内报省级税务机关办理。

工商信用方面,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和解方案后,重整、和解企业或管理人持申请书、人民法院批准重整、和解方案裁定书,向市发改委申请企业信用修复。市发改委应依法依规在7个工作日内,将重整、和解成功的企业通过信用中国(湖北十堰)网站进行公示,及时将重整、和解企业信用修复信息与有关部门共享。

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企业信用修复的,市场监管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将符合条件企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依法解除相关管理措施,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渠道公示。

司法信用方面,十堰两级人民法院执行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因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删除或者屏蔽该企业失信信息。

金融信用方面,金融机构对于重整、和解成功后企业的正常融资需求应予以支持,不得以征信系统内原不良信用记录而一票否决。债权金融机构应在破产程序中受偿后10日内重新上报“数据报送说明”,将企业信贷记录展示为结清状态。

此外,破产重整、和解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被限制高消费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文件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可以申请解除限制高消费令,人民法院审核后应立即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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