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人社局发布2023年十堰市直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公告↓↓↓
为加快推进我市绿色低碳发展示范区建设,满足各类事业单位用人需求,建设高素质专业化人才队伍,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十堰市引进博士、硕士研究生若干措施》(十人才〔2021〕3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面向全国引进硕士研究生及以上高层次人才66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资格条件(一)基本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2.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诚实守信;3.具备引进单位所需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5.符合附件1《2023年十堰市直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岗位和条件一览表》(以下简称《岗位表》)中所要求的学历、学位、资格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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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考曾受过刑事处罚和被开除公职的、在各级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招考(聘)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考录纪律行为的、公务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在校期间受过院系级以上处分的、按规定到定向工作单位未满服务期限的、现役军人、在读全日制普通高校非2023年应届毕业生、《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明确应当执行回避制度的、已在十堰市辖区内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在职在编人员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
二、政策待遇(一)薪酬待遇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规定兑现编制及工资福利待遇。
(二)人才津贴引进的博士、硕士研究生,在最低5年服务期内,除正常工资津补贴外,按照博士研究生8万元/人/年(生活补贴3万元/人/年、岗位补贴5万元/人/年),连续发放3年;硕士研究生最高5万元/人/年(生活补贴2万元/人/年、急需紧缺岗位另给岗位补贴3万元/人/年),连续发放3年。
(三)住房保障引进的博士研究生可申请不超过140平方米人才公寓一套,免租金入住5年,承租人才公寓满5年后,可按市场评估价的60%购买承租的住房;硕士研究生可申请不超过100平方米人才公寓一套,免租金入住5年,承租人才公寓满5年后,可按市场评估价的80%购买承租的住房。
(四)家属安置及子女入学引进的博士、硕士研究生的配偶随迁安置,由用人单位商有关部门妥善予以安排;引进的博士、硕士研究生的子女入读公办幼儿园和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由市、区两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优先办理。
三、引进程序(一)报名1.报名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通过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rsj.shiyan.gov.cn/)进行。
2.报名时间:2023年1月1日9:00至1月31日17:00,报考人员在网上报名期间只能选择一个岗位报名,所报岗位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可在注册报名时间内重新选报其他岗位,所报岗位已通过网上资格审查的,不能改报其他岗位。
3.资格审查时间:2023年1月1日9:00至1月31日20:00,引进单位网上进行资格审查,考生可同步查询资格审查结果,资格审查通过即完成报名,不需缴费。
4.网上报名系统推荐使用谷歌浏览器登录。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每周发布一次各岗位报名人数统计信息,供应聘人员参考。
(二)考试1.《岗位表》中笔试类别明确免笔试的,完成报名考生均不参加笔试,直接进入面试。
2.《岗位表》中笔试类别明确综合能力测试的,如报名人数与引进计划数未超过5:1则免笔试,完成报名考生均进入面试;如报名人数与引进计划数超过5:1,则报名考生均需参加笔试,根据笔试成绩高低,按5:1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
3.笔试时间、地点、准考证打印等详见笔试公告,预计2023年2月发布。笔试成绩实行百分制,笔试结束后根据题本难易程度划定最低笔试成绩合格分数线。
4.面试重点测评应聘人员与岗位相适应的工作能力、综合素质以及运用知识解决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等。
5.对只有一人参加面试的,考生面试成绩须达到本场考试(同一考官组、同一面试题本条件下所有面试考生) 的平均分,方可列为体检、考察对象;未达到平均分的,取消该岗位。无法与其他考生合并计算平均分的,划定不低于80分的面试最低合格分数线,未达到的取消该岗位。
6.面试时间、地点等详见面试公告,面试方式详见《岗位表》,面试成绩实行百分制。
7.综合成绩=[(笔试成绩×相应比例]+(面试成绩×相应比例);免笔试岗位,面试成绩即综合成绩。
(三)体检和考察1.根据岗位引进计划数和考生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1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考察人选。2.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有关规定进行。3.考察根据需要采取档案、实地、信函或在实践中考察的方式进行。考察中,若发现有影响聘用且查证属实情形的,取消聘用资格。
(四)公示和聘用 根据笔试、面试、体检、考察结果,研究确定拟引进对象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编制及聘用手续,签订人才引进协议及聘用合同,约定试用期,符合人才认定的人员享受相关政策。试用期考核不合格人员,取消聘用资格。
四、防疫要求
应聘人员应当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配合做好疫情防控相关工作。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取消应聘资格,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由中共十堰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解释,未尽事宜另行公告。
咨询电话: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0719-8654933
举报电话:中共十堰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0719-8652178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纪委0719-8650721
中共十堰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2年12月20日
图文来源|十堰政府网
图文编辑|团市委新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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