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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湖北省司法厅官网发布公告,就《湖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办法》,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年满十六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办法》第十八条明确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年满十六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及搭载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办法》第十九条强调
对电动自行车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拼装电动自行车;
(二)加装、改装电动机或蓄电池等动力装置影响车辆安全性能,或者更换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机和蓄电池;
(三)拆除、改装电动自行车的速度装置,导致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
(四)加装车篷、车厢、灯光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驾驶安全的装置;
(五)其他改变导致车辆结构、尺寸和主要技术参数等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影响交通安全。
禁止驾驶具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办法》第二十条强调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交通信号、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指示通行、逆向行驶、超速行驶,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或者交通协管员引导;
(二)醉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以及麻醉药品后驾驶;(三)手离车把、手中持物、拨打接听浏览手持通讯设备或在车把悬挂物品;(四)牵引动物;(五)违反限制通行、禁止通行或者交通管制规定;(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据公告
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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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微信改版了有读者说找不到我们的文章大家记得把『十堰长安』设为星标?哦~ 来源/湖北省司法厅官网编辑/惊蛰 责编/欧阳国华 终审/徐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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