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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人注意,这些行为将被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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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23-5-1 06:12: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日前,湖北省司法厅官网发布公告,就《湖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办法》,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年满十六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办法》第十八条明确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年满十六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及搭载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办法》第十九条强调

对电动自行车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拼装电动自行车;
(二)加装、改装电动机或蓄电池等动力装置影响车辆安全性能,或者更换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机和蓄电池;
(三)拆除、改装电动自行车的速度装置,导致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
(四)加装车篷、车厢、灯光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驾驶安全的装置;
(五)其他改变导致车辆结构、尺寸和主要技术参数等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影响交通安全。


禁止驾驶具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办法》第二十条强调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交通信号、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指示通行、逆向行驶、超速行驶,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或者交通协管员引导;
(二)醉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以及麻醉药品后驾驶;(三)手离车把、手中持物、拨打接听浏览手持通讯设备或在车把悬挂物品;(四)牵引动物;(五)违反限制通行、禁止通行或者交通管制规定;(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据公告

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5月17日

点击文末阅读原文
查看征求意见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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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微信改版了有读者说找不到我们的文章大家记得把『十堰长安』设为星标?哦~
来源/湖北省司法厅官网编辑/惊蛰 责编/欧阳国华 终审/徐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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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23-5-1 06:17:4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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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23-5-1 06:20:54 | 显示全部楼层
安全驾驶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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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2]偶尔看看I

发表于 2023-5-1 06:23:55 | 显示全部楼层
安全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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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23-5-1 06:29:01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完了 不少人次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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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5-1 06:33:12 | 显示全部楼层
做的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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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5-1 06:36:5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俩个孩子!一个上四年级!一个一年级!怎么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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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2]偶尔看看I

发表于 2023-5-1 06:41:42 | 显示全部楼层
安全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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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5-1 06:47:5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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