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两口闪婚两个月后,便因性格不合决定离婚,男方提出让女方退还彩礼等,相关花费共计 17万余元。俩人意见无法统一,便诉诸 十堰法院申请判决,经两级法院审理后判定,女方返还男方 12.5万元。
婚后不到10天就开始吵架
决定离婚时却因彩礼再争执
李女士和王先生均为我市居民,去年下半年,两人经他人介绍相互认识。之后没多久,俩人便决定结婚。按照双方习俗,男方向女方家庭支付了12万元的彩礼,同时还花费26500元购买了结婚用的首饰。一切准备妥当,两人领取了结婚证,并办理了结婚典礼。
然而婚后不到10天时间,两人便因为性格问题导致发生矛盾。一气之下,李女士离家出走。10多天后,李女士回到了家中,但此后两人仍为一些鸡毛蒜皮的事情频频发生争执。就这样,李女士再次离家出走,并且再未回家。
一段时间的冷处理后,李女士诉诸法院,提出了离婚的请求。王先生答应了离婚的提议,但同时要求李女士退还彩礼,以及购买首饰、结婚当天出门红包等各项费用共计17万余元。
此外,王先生还提出,要求李女士与自己共同承担举行婚礼的相关花费。茅箭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并进行了审理。
一审判决女方返还12.5万元
男方上诉后,终审维持原判
茅箭法院审理认为,李女士和王先生虽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短暂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但婚后双方并无夫妻之间相互扶助、共同维护家庭的经历,且未履行夫妻义务、未建立起夫妻感情。李女士提出离婚,应准予离婚。
此外法院认为,男方为结婚给付女方的彩礼120000元及为其购买的首饰花费26500元,应当认定为彩礼;王先生家庭经济条件一般,支出彩礼后导致经济困难,李女士应当返还一定数额的彩礼。对于返还彩礼的数额,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双方经济状况,结合双方是否同居生活等当地风俗因素,综合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及已查明的案件事实,酌情确定李女士应予返还王先生彩礼款125000元。
对于王先生主张的见面礼、给亲戚红包、给女方买衣服费用、改口费、出门红包、送亲红包等费用,其中改口费、上门红包、宾客礼钱等费用均属正常的礼尚往来,是一种赠与行为,不应予以返还。王先生主张的为婚礼花费的共同消费费用,系为缔结婚姻的正常支出,茅箭法院未予支持。
对于茅箭法院判处女方返还125000元的决定,王先生提出异议并向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诉求李女士退还彩礼等各项费用共计17万元。
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判:茅箭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和实体处理结果正确,依法予以维持。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依据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或婚前给付彩礼导致家庭困难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来源:十堰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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