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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湖北新闻5月26日电(贺兴)近日,在十堰市郧阳区检察院、法院等单位现场见证下,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被告人胡某某在青山镇烟灯岭水域将225668尾鲢鱼鱼苗投放到汉江中。
2021年8月至2022年9月,胡某某利用船只、渔网等渔具在汉江流域郧阳区青山镇龚家院村1组烟灯岭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牟利,后被公安民警现场查获。经认定,胡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所使用渔具属于禁用渔具,非法捕捞水产品涉案金额合计56416.6元人民币。
案件移送郧阳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认为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不仅构成犯罪,而且对不特定水域生态环境造成损害,在决定提起公诉的同时,依法向区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胡某某公开向社会赔礼道歉,并根据其犯罪行为对生态损害的相应价值进行增殖放流,对生态损失予以补偿。
近日,郧阳区法院开庭审理,支持了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判处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责令其在非法捕捞水产品水域放流鲢鱼鱼苗225668尾,在媒体上向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郧阳地处南水北调核心水源区,肩负着“护水”和“发展”的双重使命。郧阳区检察院认真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理念,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持续深入开展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打击生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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