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十堰市房县一养殖场房屋起火,接到报警后,消防救援人员前往现场将火灾扑灭。
经调查询问、现场勘验和视频分析,电焊工孙某在使用电焊切割钢梁支架时,焊渣滴落烧穿下方彩钢板上表面,引燃彩钢板夹芯及下方可燃物引发火灾,该火灾造成养殖场1#车间屋顶及车间内存放的鸡笼、风机、热风炉等物品过火,过火面积约 624 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14万余元。经查,孙某的行为已构成过失引起火灾。5月26日,房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孙某行政拘留十一日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消防提醒:电焊作为焊接作业的常见类型之一,属于动火作业。作业现场熔融的金属火花会到处飞溅,操作不慎极易引发火灾事故。(来源:十堰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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