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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城事] 父亲去世后,她将继母告上法庭!十堰法院:强制腾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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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23-11-3 05:44: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源:十堰晚报

再婚后

十堰老人将房产赠与女儿

后两次立下遗嘱

为再婚妻子

设立了终身居住权

老人去世后

女儿与继母为这套房屋

打起了官司

日前

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就此案做出了终审判决

这套住房被法院执行人员

强制清场

老人再婚

将房产赠与女儿

出生于1949年的臧梅(化名)怎么也不会想到,古稀之年的她会惹上官司,并且是跟继女之间的房产纠纷官司。

吕华(化名)是我市某高校老师,2007年3月21日,已经退休的吕华与时年58岁的臧梅办理了二婚登记。两位老人结为夫妻,臧梅搬到吕华位于城区某小区的住房内共同生活。办理婚姻登记后不久,二人还签订了一份《婚前财产协议书》,约定他们居住的房屋产权属吕华所有。协议还约定,房屋由吕华和臧梅共同居住,但日后由吕华的亲生子女继承。

2007年8月21日,吕华将这套房屋的产权无偿赠与女儿吕敏(化名),吕敏生母的其他继承人通过公证的方式放弃了该房屋的继承权。2007年8月27日,吕敏独自获得了该房屋的产权,并办理了不动产权证书。

再后来,这套属于吕敏,由吕华和臧梅夫妇居住的房屋被拆迁。根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规定,吕敏获得了城区一新建小区的两套住房。房屋交付后,吕敏将其中一套房屋交给父亲吕华,供吕华和臧梅共同居住。

两份遗嘱

房屋居住权引发官司

再婚后,吕华与臧梅的夫妻关系十分融洽,由于身体不太好,吕华早早便考虑起了身后事。

2014年5月15日,吕华手写了一份遗嘱,大致内容为:“我和臧梅已经结婚多年,婚后双方和睦。她对我关心照顾,有目共睹。作为夫妻,如果我先于臧梅离世,她继续居住在这套住房内,直至去世。希望我的子女能遵此遗嘱。”对于这份遗嘱,吕华的儿子吕军(化名)在上面签下“遵照父亲遗愿”的字样和自己的名字。

2018年5月18日,吕华再次写下一份遗嘱,主要内容为:“假如我先于臧梅去世,我和她一起居住的这套房屋,臧梅享有终身居住权。我的子女不得在她健在时赶她走,也不得将房屋出租、出售。”

2020年5月20日,与臧梅一起生活了13年的吕华去世,臧梅一直居住在此前与吕华共同居住的房屋内。而实际上,这套房屋的产权归吕敏所有。

自己拥有产权的房屋,被父亲用两份遗嘱为继母设立了永久居住权。对于这事,吕敏始终无法理解。她决定要回法律层面明确属于自己的房子,但臧梅却以吕华生前遗嘱所设立的永久居住权为由,坚持不肯搬离这套房屋(下文称“案涉房屋”)。

吕敏最终选择将继母告上法庭,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要回这套房屋。

一审败诉

所有权不可对抗居住权

2021年下半年,一审法院受理此案并进行了审理。一审法院认为,案涉房屋原产权人为吕敏的生父生母所有,虽然吕敏通过赠与和继承的方式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但吕敏所用的房屋所有权不能对抗其生父生前所立遗嘱中设立的居住权。

对于这一认定,一审法院给出了解释:吕敏虽然拥有房屋的所有权,但该所有权是为了保障财产由其子女继承。吕华在去世之前,对该房产依然享有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的权利。臧梅与吕华再婚后共同生活13年,并且对吕华的老年生活悉心照料直至他去世,吕华也先后两次通过遗嘱的方式赋予臧梅对案涉房屋的居住权。遗嘱是吕华真实意思的表示,用以保障与吕华有着深厚感情的人的生活需要。

此外一审法院认为,臧梅基于合法的夫妻关系,以家庭成员的身份已经享有案涉房屋居住权十几年,该居住权不应该因为配偶的去世而丧失。吕敏不能因为基于房屋所有权人强行将臧梅赶出案涉房屋,这样做不仅违背生父吕华的遗嘱,同时也有违公序良俗。

“臧梅占有使用案涉房屋,仅仅是解决她的生活所需,是其老有所养、老有所依的基础保障,不代表其对案涉房屋享有所有权。”一审法院负责办理此案的法官表示。

终审判决居住权无效

法院强制执行,房屋被腾退

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吕敏于2022年3月就此案向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诉请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臧梅停止侵权,并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搬离案涉房屋。

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居住权的相关规定最早见于2021年1月1日实行的《民法典》,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也就是说,居住权设立必须要到登记机构登记才能生效。而在此案中,臧梅所主张的居住权并没有登记记录。因此,她所主张的居住权并未设立。

此外,遗嘱为自然人处分个人财产的行为,通过遗嘱设立居住权,当然要求立遗嘱人对于设立居住权的房屋享有所有权。然而在本案中,吕华多次手书遗嘱时,案涉房屋已经转移为女儿吕敏所有,这也就意味着,当时的吕华并没有权利在女儿所有的房屋上为臧梅设立居住权。

法院还认为,吕华生前将房屋赠与女儿吕敏,吕敏取得房屋所有权后让吕华与继母臧梅居住是基于父女感情。吕华离世后,吕敏作为案涉房屋所有人,行使作为房屋所有权人的占有使用权系其正当的民事合法权益,该权利受到侵害时,理应受到法律保护。

市中级人民法院还查明,臧梅名下登记有其他房屋,亦有亲生儿子和退休待遇,可以实现其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居。因此,吕敏依法追回自己所有房屋的行为,并不违背公序良俗。

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此案做出终审判决,判令臧梅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天内搬离案涉房屋。

8月18日,经法院强制执行,被臧梅居住使用多年的房屋被腾退并交付吕敏。

文、图/十堰晚报记者 何利 实习生 陈梓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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