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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城事] “湖北竹山21岁晨跑女孩遇害”案凶手被执行死刑 系抢劫手机后灭口行凶 律师:这是数罪并罚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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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3]偶尔看看II

发表于 2024-2-27 11:09: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24年2月19日,北京青年报记者从裁判文书网获悉,此前引发社会热议的“湖北竹山21岁晨跑女孩遇害”案有了新进展,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案凶手张某进行死刑复核,裁定核准了此前法院认定张某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侮辱尸体罪,决定执行死刑并处罚金的刑事裁定。女孩家属向北青报记者证实,张某已被执行死刑。

“湖北竹山21岁晨跑女孩遇害”案凶手被执行死刑 系抢劫手机后灭口行凶 律师:这是数罪并罚的结果!-1.jpg

据此前警方通报,2021年11月1日湖北十堰竹山县一女生朱某到家附近的一处公园晨练,随后失联。当地公安机关迅速组织相关部门全方位查找。消息发布后,引发社会高度关注。11月5日凌晨,朱某的遗体在南门山树丛中被发现。11月8日,警方抓获了该案的犯罪嫌疑人张某,系竹山县本地人。
据媒体报道,朱某此前与母亲一起在深圳打工,事发前不久才回到竹山县,正在积极准备入职考试。朱某的父亲表示,朱某事发当天6时起床跑步,然后到竹山县南山公园爬山。他当天上班前7时41分还能联系到女儿,得知女儿仍在公园爬山,两人聊了2分多钟,之后8点20分再次联系女儿已是关机状态。家属随后向警方报案。
北青报记者从裁判文书网发布的死刑复核书中了解到,张某在1998年12月16日因犯抢劫罪、强奸罪、盗窃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减刑于2016年3月8日刑满释放。
最高法复核认定,2021年11月1日7时许,张某携带事先购买的尖刀来到湖北省竹山县某公园欲行抢劫。张某沿步道登山时见到被害人朱某(女,殁年21岁)独自爬山,便尾随至公园山顶平台处,趁朱某坐在石凳上戴耳机听歌之时,劫取苹果牌手机一部。
死刑复核书显示,张某持刀挟持朱某到平台下灌木丛中,因朱某反抗并呼救,张某为灭口持刀朝朱某连续捅刺,致朱某死亡。张某逃离现场后,将劫得的手机变卖。次日16时许,张某返回现场,实施了侮辱尸体的行为,并将遗留在现场的尖刀等物装进塑料袋,下山丢弃于河道内。
法院认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为灭口而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杀人后侮辱被害人尸体,其行为还构成侮辱尸体罪,应依法并罚。张某抢劫杀人,致一人死亡,又侮辱尸体,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
最高法裁定,核准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鄂刑终226号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张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以侮辱尸体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的刑事裁定。
2024年2月19日,女孩朱某的家属告诉北青报记者,张某已被执行死刑,这在一定程度上是种告慰。
1、事后,正如网友评论,张某太丧心病狂了,为了抢劫一部手机,不仅杀害他人,事后还侮辱受害者的尸体,对其判处死刑也是罪有应得。
确实如此,从报道来看,张某之前就因犯罪被判处重刑,服刑这么多年应该知道犯罪的后果,没想到竟然还能做出这样的犯罪行为,真是太不可思议了。
2、这里有人疑惑,张某抢劫致人死亡为何认定两罪即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而不是抢劫一罪呢?
律师:这是数罪并罚的结果!
头条号作者“颜回说法”@颜回说法对此进行了分析。
司法解释规定,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定抢劫罪一罪(抢劫致人死亡),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定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
根据上述解释,如果嫌疑人预谋杀人实施抢劫或者抢劫过程中致被害人死亡的,定抢劫一罪。如果是为了杀人灭口,则数罪并罚,即认定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
具体到本案,张某在实施抢劫后,由于朱某反抗并呼叫,张某为了杀人灭口,将朱某残忍杀害,属于司法解释第二种情形,所以应当数罪并罚。
这里需要注意,根据刑法规定,抢劫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而故意杀人罪的量刑和抢劫罪一样,所以即使认定一罪,也不会放纵对嫌疑人的处罚。
3、另外,本案案发2021年11月,为何到今天才执行死刑呢?
虽然我们国家实行两审终审制,但是根据刑法规定,死刑立即执行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所以本案一审、二审判决后,还需要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时间相对长一点。
还有,张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刑满释放5年后再次故意作案,属于累犯,根据刑法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所以,本案虽然时间拉的比较长一点,但是张某被判处死刑应该是确定的,这也是对受害人及其家属的一个交代。
(零度时评综合北青热点、头条号作者@颜回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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