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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十堰广播电视台】
在爱情的甜蜜中
金钱往来似乎成了
表达情感的一种方式
然而,当感情的热度消退
分手后的经济纠葛
却常常成为双方难以回避的难题
日前,房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
恋爱期间转账引发的纠纷
判令女方退还7万余元
2020年,李先生经人介绍认识了吕女士,双方确定了恋爱关系,在两人交往的3年多时间里,李先生共计向吕女士转账11万余元。
2023年9月,李先生和吕女士结束了3年的男女朋友关系。分手后,李先生要求吕女士退还两人交往期间转给她的钱款。吕女士虽口头答应却并没有实际退款,李先生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吕女士退还多笔借款及利息共计11万余元。
房县人民法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双方的经济收入状况、实际相处时间、方式等因素,单笔未超过3000元的转账认定为李先生为维系和进一步增进与吕女士之间的感情,出于表达爱意的赠与,该部分可不予返还;而对于单笔3000元及以上的整数金额,超出了恋爱期间正常开支和赠与的范畴,应视为借贷关系。
李先生提供的支付宝和微信转账记录显示,他共向吕女士转账60余笔共计11万余元,除双方最后一笔小额转账有备注“出借”外,其余款项均未有任何有关款项性质的备注。通过双方聊天记录,法院认定李先生有催款行为,吕女士亦有还款承诺,表明双方存在借款合意。吕女士虽然表达有还款的意愿,但未对借款的具体金额进行明确确认。故一审法院酌情认定,涉及单笔3000元及以上转账共计7万余元为借款,吕女士应给予偿还。
法官说法>>>
因恋爱期间经济往来引发的纠纷,是否能认定为民间借贷,大致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有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可认定为存在借贷关系。
二是没有相关的债权凭证,对于这种情形,一般可分两类:一类是双方恋爱期间,结合转账的时间、金额、双方交往期间是否共同生活等因素,对于节日或纪念日(如生日、情人节、七夕等)的转账、表达爱意的特殊金额转账(如“520”“1314”等)及日常开销通常被视为一般赠与;另一类是虽然没有签订借条、借据等书面材料,但收款人明确表示“愿意偿还”且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款项系赠与的,或者在双方聊天记录中一方明确存在“借多少周转”“借我”等字眼的,宜认定为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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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秦楚网
编辑/黄姗姗 责编/刘爽
初审/狄永利 终审/贺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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