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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 杨琴 侯靖雯)十堰小两口结婚两个月又离婚,彩礼要退还吗?茅箭法院这样判。案件经过:小A(女)与小B(男)于2019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后发展为恋爱关系,2022年6月双方结婚,举办了婚礼并进行结婚登记,但因为婚后沟通不畅,结婚不到 10天即发生矛盾,小A离家出走。虽然后来小A随小B回家,但双方因各种问题一直未能达成共识,争执不断,小A再次离家后未再回。
后小A诉至茅箭法院,要求离婚,小B称同意离婚,但要求女方退还彩礼、购买首饰的花费、出门红包等费用17余万元,并共同承担婚礼相关的花费。
茅箭法院审理认为:小A和小B虽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短暂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但婚后双方并无夫妻之间相互扶助、共同维护家庭的经历,且未履行夫妻义务、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小A提出离婚,应准予离婚。
男方为结婚给付女方的彩礼12万元及为其购买的首饰花费2.65万元,应当认定为彩礼;男方家庭经济条件一般,支出彩礼后导致经济困难,女方应当返还一定数额的彩礼。
对于返还彩礼的数额,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双方经济状况,结合双方是否同居生活等当地风俗因素,综合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及已查明的案件事实,酌情确定女方应予返还男方彩礼款12.5万元。
关于男方主张的见面礼、给亲戚红包、给女方买衣服费用、改口费、出门红包、送亲红包等费用,其中改口费、上门红包、宾客礼钱等费用均属正常的礼尚往来,是一种赠与行为,不应予以返还。男方主张的为婚礼花费的共同消费费用,系为缔结婚姻的正常支出,法院不予支持。
小B不满法院判决返还的彩礼数额,向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小A退还彩礼17余万元,市中院作出终审裁判:茅箭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和实体处理结果正确,依法予以维持。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依据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或婚前给付彩礼导致家庭困难的,人民法院应对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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