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小区购买车位,合同约定一年内办产权证,可逾期两年多才拿到,业主曹先生据此将开发商告上法庭。日前,该案二审审结,法院判开发商赔偿业主1.5万元。 2009年7月,曹先生花6万余元钱购买了兴丽风情巴黎小区地下停车位。按照合同约定,车位款交清一年内,开发商应为曹先生办理车位产权证,逾期将赔偿违约金。可是,开发商一拖再拖,直到去年才将证件办好交给曹先生。 曹先生将开发商兴丽房地产公司告上法庭,以逾期790天合计违约金达50万元为由,索赔9万元。 法庭上,兴丽房地产公司辩称,曹先生的车位产权证实际上于2012年9月11日就已办理完毕,只是当时曹先生并未前来领取,所以实际违约天数只有596天。并认为,曹先生计算违约金的方式有误,不应按日计算,而应计算为已付车位款项的0.5%(63459元×0.5%即317.97元)。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兴丽房地产公司未按合同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若按照兴丽房地产公司所理解的方式计算违约金,不能促使被告兴丽房地产公司及时履行自己的义务。若按照曹先生所主张的按日634.59元(63459元×1%)计算违约金,数额明显过高。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法院最终作出一审判决,由开发商赔偿曹先生1.5万元。 一审宣判后,兴丽房地产公司表示不服,上诉至市中院。近日,市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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