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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政府办公厅昨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要求今年全省改造39万套棚户区房。意见指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商品房库存量大、消化周期长的地方,居民选择了货币安置,再购买商品房时,可享受免税。 “棚改”居民配套生活将更方便 意见对最近3年的目标和任务做了明确规定,2015-2017年,全省计划改造120万套左右的棚户区房,其中今年要改造39万套以上,主要包括城镇危房、城中村等,另外到2017年末还要改造农村危房30万户。 除了改造房屋,配套基础设施也要综合改造,道路和公共交通、通信、供电、供水、供热、停车(库)场、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紧密结合,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商品房库存大地区 不再新建公租房 棚改是不是一定要“还建”呢?该意见明确指出,各地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商品房库存量大、消化周期长的市(州)和县(市、区),货币化安置比例还要提高,且原则上不再新建公租房,应立足市场,通过市场购买、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房源。存量商品房源不能满足安置需求时,货币化安置可向开发企业订购安置房。 意见强调,各地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对棚改项目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和个人所得税等进行减免。 符合条件“棚改”居民买房可免税 如果居民选择货币化安置,再购置普通商品住房,购房成交价格又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 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或需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购买家庭唯一普通商品住房的,差价部分减半征收契税。 对购买家庭第二套及以上普通商品住房的,差价部分征收契税后,可由当地政府按一定比例对居民给予购房补贴。 15日,省政府办公厅公布《关于加快推进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3年内计划改造各类棚户区住房120万套左右,改造农村危房30万户。 今年39万户“棚改”居民搬新家 今年,我省计划改造城镇危房、城中村在内的各类棚户区39万套以上。 这次,城镇危房改造也纳入棚户区改造(以下简称“棚改”)政策范围,2017年底前完成城镇D级危楼改造,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城市规划区内的城中村及城边村,分散在棚户区范围内的零星商业用房、旧厂房和企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等,一并纳入改造范围。 各地“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 完善配套设施,居民生活将更方便 一些公租房出行难、入学难、就医难,配套基础设施不全,让居民望而却步。对此,《意见》提出,进一步完善配套基础设施,使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合理、运行安全、服务便捷。 要编制城镇棚户区和城市危房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计划,计划项目要与道路和公共交通、通信、供电、供水、供热、停车(库)场、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紧密结合,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我省将排查2014年底前开工的棚改安置房等保障房小区配套基础设施情况,对配套基础设施不完备的项目列出清单,纳入本地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并明确各年度建设任务。 去库存,不再新建公租房 《意见》提出,商品房库存量大、消化周期长的市州和县市区,要提高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且原则上不再新建公租房。 各地可通过市场购买、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房源,存量商品房源不能满足安置需求时,货币化安置可向开发企业订购安置房。 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省财政采取以奖代补形式对棚改货币化安置给予补助。 棚户区居民在规定时限内签订棚改征收协议的,可享受补助奖励。选择货币化安置的居民购置普通商品住房时,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 来源:湖北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