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1月16日分别从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获悉,十堰对全市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保障标准作出调整。
此次调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十堰城区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的6480元/年(即540元/月),统一提高至7200元/年(即600元/月)。丹江口市、郧阳区、郧西县、竹山县、竹溪县和房县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的5400元/年(即450元/月),统一调整为6000元/年(即500元/月)。
据悉,此次调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为:十堰城区(含张湾区、茅箭区和十堰市经济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的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由现行3600元/年(即300元/月),提高至4500元/年(即375元/月)。丹江口市、 郧阳区、郧西县、竹山县、竹溪县和房县的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由现行的2820元/年(即235元/月),提高至3840元/年(即320元/月)。
此外,全市各县市区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统一调整为9600元/年(即800元/月);分散五保供养标准统一调整为6000元/年(即500元/月)。
据悉,新的保障标准自今年10月1日起执行。
来源:十堰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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