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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一6旬翁上山砍竹遇害,小偷被控系凶手,庭审翻供被判无罪,死者家人称他曾供述大量杀人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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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21-4-2 17:11: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湖北一名6旬翁上山砍竹子时神秘失踪,4天后被人发现遇害身亡,当地一名偷砍他家树子的小偷很快落网,被指控为作案凶手。庭审时,他突然供翻被判无罪。3月19日,经检方抗诉此案重新开庭审理。死者家人称,该嫌犯曾供述大量杀人细节,与警方查明的事实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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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忠良生前照

这名老翁叫刘忠良(化名),年届6旬,家住湖北省十堰市房县窑淮镇农村。
在武汉工作的儿子刘先生介绍说,父亲平时也在武汉上班,与母亲住在一起。
他回忆说,2018年2月1日,时值春节前夕,父亲要回老家筹办妹妹年后的婚礼,“我将他送了回去,母亲留在武汉。”
返回武汉后,刘先生投入工作中。
同年2月9日下午2:30左右,正在外面办事的刘先生突然接到表哥的电话,称他父亲出事了。
挂断电话,刘先生马上开车往老家赶,途中他接到法医电话称,要对他父亲进行尸检。
后来,刘先生了解到,父亲是被当地村民刘某在山上发现的。
刘某称,2月9日上午,他去山上准备砍树做葡萄树架子,走到他母亲坟地旁时,看到有两节杉树杆靠在两株槐树上。当天下午1:30左右他再次上山,准备把那两节杉树扛回家,突然在附近发现一个耳套,旁边还有一捆竹子,他将竹子挪开,看到下面躺着一个人,有些面目全非,“看身形是刘忠良,我很害怕,一路跑回去告诉了邻居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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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现场

王某回忆说,他俩折回现场时,看到竹林边干沟里躺了个人,头上盖了件衣服,他捡来木棍撩起那衣服,确定就是刘忠良,“我看到他脸上有口子,还有血,我就报警了,并告诉了村干部。”
房县警方相关人士称,当天下午2:31,当地村民王某拨打110报警称,他们在山上发现村民刘忠良死亡,原因不明。接警后,房县窑淮镇派出所民警立即赶到现场查看,看到现场并列有3座坟墓,最北侧是刘忠良母亲的,该坟墓旁有个坡地,有条小路通往山林中,此路口旁边低洼处有一捆细竹,竹捆下面有一具男性尸体,头面部覆盖着一件棉袄,左臂肘部上放有一把砍柴刀,地面上有一个灰黑色耳套,还有一枚5角硬币和一枚1元硬币,地面枯叶中发现一部手机,地面上有一根木棒,经鉴定长143厘米。
民警立即对现场进行保护,并报告房县公安局。
此事引起房县警方高度重视,他们迅速启动命案侦破机制,向十堰市公安局请求技术、法医支援,同时组织民警赶赴现场处置。
房县公安局法医对刘忠良尸体初步检验得知,他符合被人持锐器砍杀致死。
随即,警方以案发现场为中心展开现场勘验、尸体解剖等工作,同时组织民警围绕刘忠良生前的社会关系展开走访摸排工作。
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案发现场有两节杉树杆靠在路旁树上,结合现场有被砍的竹林,判断刘忠良可能是在上山砍竹过程中遇见偷伐自家自留山上树木的人,在与对方发生冲突后导致被害,且嫌疑人极有可能是当地村民。
经走访发现,当地村民岁昌明家中有几节杉树杆与案发现场的杉树杆粗细程度相近,同时有村民反映称,同年2月5日早上8时左右,曾看到岁昌明扛了两节杉树回家。
民警赶到岁昌明家,询问相关杉树问题时,发现他神情紧张,前言不搭后语,遂通知他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经审讯,他交待了因砍树与刘忠良发生纠纷,持砍柴刀将他砍死的犯罪事实。
岁昌明供述称,2018年2月5日清晨8时左右,他来到事发现场将之前已砍伐并锯成5节的被害人刘忠良自留山上的两棵杉树中的3节扛回家中。
当天下午3时左右,他再次来到现场,准备将剩下的2节杉树杆扛回家,遇到正在那里砍竹子的刘忠良,两人发生口角相互撕扯,随后他持一根木棒击打对方头部,对方遂拿起放在路边的砍柴刀打算砍他,他见状将对方手里的柴刀夺过,用该砍柴刀向刘忠良的左脸、头顶、额头等部位砍击数刀,致使他当场死亡。
作案后,他将刘忠良的尸体拖至路边小沟,用刘的棉衣盖住尸体头部,又将刘砍的竹子捆成一捆,放置到尸体上进行掩盖,随后离开现场。
经法医鉴定,死者刘忠良系被他人用具有一定质量的工具反复打击头部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鉴定表明,岁昌明作案时无精神疾病,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018年2月11日,57岁的岁昌明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房县警方刑拘。
2019年3月5日,十堰市检察院向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他犯故意杀人罪。
同年7月24日,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房县法院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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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县法院


刘忠良的家人请求法院判令岁昌明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约104万元。
庭审时,针对起诉书的指控,岁昌明突然翻供,辩称他只是砍了刘忠良家的树,“那几天没有见过他,人不是我杀的。”
他的辩护人称,检方指控岁昌明犯故意杀人罪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理由是该案反映岁昌明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只有他的供述和现场辨认笔录,而他的供述有反复,对部分细节的交待也不一致,并在当庭拒绝认罪。按照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刘忠良的死亡系被工具反复击打头部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他遭受重力打击,身体多处受伤,必然导致身体的血迹喷出,且刘遭受袭击亦会本能进行自卫、反抗,但该案的鉴定意见对送检的物证中岁昌明的衣物等,却没有检出刘忠良的DNA,也没有证据证明岁昌明清洗了衣物或毁灭了证据,故不能证实岁昌明有犯罪事实存在。
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了案发时间、警方的调查情况、刘忠良的死亡原因和有关杉树的情况等。
该院认为,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指控被告人岁昌明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该院不能认定岁昌明犯故意杀人罪,刘忠良家人的诉讼请求缺少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2019年12月27日,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称,被告人岁昌明无罪,驳回刘忠良家人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随后,湖北省十堰市检察院对一审刑事部分判决提出抗诉,刘忠良的家人对一审民事部分判决提出上诉。
2020年6月12日,湖北省高院出具终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称,该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依照相关规定,裁定撤销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那份判决,发回重新审判。
刘忠良的儿子刘先生告诉记者,2021年3月19日上午9时,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房县法院开庭重新审理此案。
他说,当初岁昌明落网后供述了因偷他们家的树木被发现,与他父亲发生争执,杀害他父亲的全过程,“供述内容非常详细,作案时间、地点、起因、作案工具、打斗过程、现场痕迹、父亲受伤部位、掩盖尸体情况、现场遗留物件等全部细节都有,该供述与警方的现场勘测及后期查实情况高度吻合。”
刘先生还介绍称,岁昌明的供述不仅与现场指认吻合,且与其它几十项证据相印合,“从我父亲尸体被人发现、报警到岁昌明的供述,时间非常短,当时现场又被很好地保护了起来,可以排除案情外泄的可能,且岁昌明承认在供述前没有从其他任何渠道了解到案件信息。”
一位曾参加过庭审的知情人士称,开庭时法官问岁昌明,“如果不是你作的案,你为什么要进行有罪供述?”他回答说,“公安机关告诉我,现在的科技非常发达,没有什么事情是查不清的,所以我就供了。”法官又问,为什么现在又不认罪?他回答说,“树是我偷的,人不是我杀的。”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人士称,目前此案尚在进一步审理中。
西南商报源点新闻记者 汪子尧 黄平
编辑 张天一 审核 石文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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