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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55名民工工资79.5万余元,拿到工程款不用于支付工资,而是与妻子离婚,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女方所有,并单独担负房贷和债务,恶意欠薪。9月27日,由张湾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肖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宣判,肖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处罚金2万元,并责令按期支付劳动报酬。
2020年4月,肖某承揽了张湾区某安置区的项目劳务工程,雇佣多名工人施工,签订劳动合同并约定支付工资。当年8月工程结束,发包方按照约定先后分5次,给付318万余元的工程款(约为总工程款的95%,剩余5%系合同约定质量保证金)。
在支付了大部分工人工资后,肖某玩起了“乾坤大挪移”,于2020年8月5日与妻子协议离婚,净身出户,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女方所有,并独自担负子女生活费、保险费、房贷、债务等大部分金钱履行义务,以隐匿财产的方式逃避支付55名民工的剩余工资,共计79.5万余元。
2021年1月,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肖某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肖某于2021年1月28日前支付工资,至今肖某仍不支付。
案件移送至张湾区检察院后,承办检察官主动对接公安机关,梳理案件事实,引导公安机关收集和固定劳动保障监察投诉登记表、工程确认书、工程款结算明细、拖欠工资数额统计表等相关证据。
承办检察官在依法从严办理该案的同时,多次对肖某进行释法说理和法治教育,告知认罪认罚制度,督促其尽早偿还拖欠的工资,但肖某仍以无偿还能力为借口拒不支付民工工资。
今年7月5日,该院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对肖某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作出如上判决。
检察官提醒,恶意欠薪行为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破坏了社会诚信体系。劳动的崇尚,需要我们尊重每一位劳动者的劳动,然而有的老板在雇佣劳动者劳动之后,反而通过拖欠、欺骗、逃匿等方式“忽悠”劳动者,最终难逃法律的惩治。在此提醒,用人单位要信守承诺、诚信经营,依法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所作所为不能触碰法律底线,否则将受到道德谴责和法律的制裁;劳动者当遇到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要理性对待,第一时间求助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合法途径依法维权。(鲍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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