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月18日,郧西县人民法院对公安交警部门侦办的李某伟、王某兵、梁某坡、曹某超、於某顺、江某银等6名危险驾驶罪嫌疑人一审集中宣判,6名被告分别被判处拘役2个月至3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至3000元。庭审中,6名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均当庭表示认罪服判。
据悉,此次集中宣判的是郧西公安机关前段时间在集中整治中查获的醉驾酒司机,均为男性,其中年龄最大的是1962年出生的江某银,年龄最小的是1988年出生的曹某超。这6名醉驾司机中,血检结果有5人超过100mg/100ml,最高值达到258.49mg/100ml,较酒驾标准超标达12.9倍。在量刑裁定中,有两人被判处拘役3个月,罚金3000元,4人被判处拘役2个月,罚金2000元。
当日下午3时18分,6人被集中押至郧西公安看守所羁押。据郧西县人民法院审判员张建强介绍,近年来该院多次组织集中公开审理或集中宣判危险驾驶犯罪案件,并通过郧西电视台、网络平台进行大力宣传,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震慑效果。
郧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中队长金本红介绍,集中宣判的6名被告人持侥幸心理、藐视法律,教训是深刻的。通过法院集中宣判,就是要警醒教育广大交通参与者做到学法、懂法、尊法、守法。
链接:在机动车驾驶人的每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毫克为饮酒驾车;每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和超过80毫克可以认定为醉酒驾车。(十堰晚报秦楚网全媒体 文、图/记者 杨建波 通讯员 李茂康)
声明:以上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123@shiyan.com)删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