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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人们对田园生活越来越向往,不少城里人有了到农村居住的打算,十堰少数市民先行一步,在近郊的柳陂、方滩、大川等地购买房屋。但城里人在农村购房置地远没有想象的那么美好,由于这种行为不受法律保护,购房合同会被认定无效。房管部门建议,市民可以在农村租赁房屋。
广大乡村越来越美,成了许多城里人向往的地方。
近郊买房养老,享受田园生活
“我父亲叶落归根的想法越来越强烈,前不久他在老家看上一套当地村民的房屋,非要我们兄妹掏钱买下来。我们担心有法律风险,觉得十分为难。”近日,市民吴先生向记者反映了他对家人想在农村买房的担忧。
据吴先生介绍,他的父亲今年70岁,离开郧阳区柳陂镇老家已经30多年了,户口也早已迁走,基本上没有再回过老家。前不久,他父亲回了一趟老家后,就打算买一套房子定居,“他看上的那套房子,是当地村民的自建房。对方承诺买房就送菜园、墓地,让他十分动心。”
采访中记者发现,像吴先生父亲这样想下乡买房的城里人不在少数,并有少数人已经过上了理想中的田园生活。
今年80多岁的邹先生(化姓),在张湾区方滩乡堵河边已经居住了近十年。但一口上海腔调的普通话,让他在当地村民中显得十分特别。
原来,邹先生的女儿在十堰工作,所以他对我市十分熟悉。有一次,他无意中来到方滩乡,只见当地炊烟袅袅、流水潺潺、瓜藤满架、山花烂漫,乡村的如画美景让他乐而忘返,遂产生购房定居、过上田园生活的念头。
2013年,邹先生和其中一户村民接洽,以十多万元的价格“买”下一套位于三楼的房屋,并花了近8万元装修。
记者在邹先生家做客时看到,室内面积约100平方米的房屋,被装饰得极富诗情画意;坐在客厅沙发上,即可欣赏到堵河风光,呼吸草木的清香。至于房屋的手续问题,邹先生表示,已与房主签订了“购房合同”,没有任何后顾之忧。
无独有偶,在郧阳区柳陂镇辽瓦新集镇附近的一条山沟,记者遇到了在此“隐居”的退休美术教师刘先生。“我之前在这里购买了一套房屋,时不时来住一段时间,特别是夏天适合避暑。”刘先生说,他购买的房屋是一栋4层楼房中的一套,房屋背后就是绵延不绝的大山,房前原本有一条小溪,现在因汉江水位升高,已经变得碧波荡漾,蔚为壮观,“这里离我老家不远,既能够避暑养生,又方便我绘画写生,是一处理想的养老之地。”
至于房屋的手续问题,刘先生表示:“我跟房主是熟人,对他有着充分的信任,所以没有什么好担心的,以后有问题也交给儿女解决。”
在张湾区方滩乡集镇,当地一位村民告诉记者,在这里和村民达成协议“购买”房屋的城里人,以退休医生、退休教师为主,“你情我愿,还有白纸黑字的合同,大家都不觉得有什么问题。”
房屋买卖起纠纷,法院认定合同无效
事实上,城里人在农村购房置地,远没有想象的那么美好。采访中记者发现,有市民因在农村购买房屋不受法律保护,购房合同被法院认定无效,以至于不得不退还住房。
2013年3月,张湾区柏林镇农民李某将3间农村民房作价1万元,卖给了退休的城区居民张某夫妇。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张某夫妇当日就付清了房款,满心欢喜地装修布置、搬进新家,开始了养鸡逗鹅、悠闲自在的乡村生活。
几年后,李某反悔,认为张某夫妇不是本村村民,没有购买农村房屋的权利,当初是因为自己年事已高、不懂政策,才与张某夫妇签订了买卖合同,遂将张某夫妇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让张某夫妇退还房屋。
白纸黑字的合同已经签了,怎么能说反悔就反悔?张某夫妇当然不愿意,他们咨询律师后,为维护自身权益提起反诉,同意返还涉案房屋,但要求李某赔偿他们房屋增值部分的80%以弥补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年的房屋买卖协议,虽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愿,但因违反了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买卖合同无效。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后,应当返还财产,并根据双方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结合购房年限、双方过错程度及原告反悔之本意,张某夫妇和李某按三七分的比例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农村买房不可取,建议租赁房屋
市房地产服务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按照相关法律和登记规则,城市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房屋、宅基地。不过,法律并没有禁止城镇居民租赁农村房屋。
《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的房屋和宅基地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只有本村经济组织成员之间才可以使用,本村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农民、城镇居民都不是合法的购买主体。所以,即使是农村村民愿意出售的房屋,城里人也是不能购买的。
有些城镇居民想去农村环境好的地方养老,或者开个民宿、兴办产业,该怎么办呢?既然买卖房屋行不通,那就可以用租赁的方式来实现。如今,随着大批农民进城务工生活,农村闲置房屋增多,租赁房屋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农村住房的利用率,还拓宽了农民的增收渠道。
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意见》提出,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这不是让城镇居民到农村买房置地,而是要使农民的闲置住房成为发展乡村旅游、居家养老等产业的载体。
2019年,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第五条规定:城镇居民、工商资本等租赁农房居住或开展经营的,要严格遵守《合同法》的规定,租赁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此外,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村集体拥有宅基地的所有权,村民拥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宅基地并不属于个人财产,不能被继承。村民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属于村民个人财产,城镇子女可以继承。继承房屋后,子女可以将其卖给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人获得收益。
如果继承人不愿意买卖,也可以自住、出租,但是一旦房屋处于不能居住的状态时,城镇子女不能重新建房,宅基地将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十堰晚报秦楚网全媒体 文、图/记者 韩玉砚 编发:幻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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