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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楚网-十堰头条讯 文、图/记者 韩玉砚 报道:近日,郧阳区水利和湖泊局查处一起未经许可私自采砂案,对南化塘镇男子张某处以罚款二十万元。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实施以来,该区开出的首张“罚单”。
近日,郧阳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反映:南化塘镇某村居民张某未经许可私自在河道内挖砂,迅速组成专班深入现场调查取证,对张某所采砂石料进行了方量测量。
经测量,张某违法开采河砂方量为509.1立方米,经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涉案价值达33091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有关规定,郧阳区水政监察大队对张某罚款二十万元,并没收其违法开采的砂石料和生产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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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在长江流域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采砂活动,或者在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从事采砂活动的,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船舶、设备、工具,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已经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来源:秦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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