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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时候开始,无论是普法宣传还是现实案例,都在教育我们:被人打了,不能还手,要第一时间选择报警!而且很生动的告诉我们:“千万别打架,打赢了坐牢,打输了住院!但这符合法律规定吗?
被人打了进行还手,制止对方的继续不法侵害什么时候被解读成了“打架”?
第一:中国没有任何一条法律规定,被人打了不准还手!!!
相反根据法律规定你可以进行正当防卫,并且在正当防卫的一定限度内,对攻击者造成人身损伤都不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所以,当对方实施扇我们耳光、掐我们脖子、给我们当胸一拳、踢我们一脚等不法侵害行为的时候,我们是完全有权利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对方的行为的,包括使用武力控制住或者击倒对方。
可悲的是,在现实中,这种情况大部分会被“有关部门”认定为互殴,双方不调解,去验伤一方轻微伤的话对方治安拘留,双方轻微伤的话就双方治安拘留;一方轻伤就是对方刑拘,双方轻伤的话就是双方刑拘。
至于双方为什么动手,谁先动手的,先动手的一方给对方造成多大的不法侵害,被迫还手的一方是否属于正当防卫等,有关部门是“懒得理会”的。
第二:宣传“被打不能还手”,根子就是有关部门的懒政。
在现实中,当我们被人“扇耳光、掐脖子、打一拳、踢一脚......”等这类行为报警时,都需要“有关部门”去调查了解谁先动手的,谁是实施不法侵害的,谁是正当防卫的。这就会给有关部门“增加巨大的工作量和工作难度”,所以遇到这类事件,一律“各打五十大板”和稀泥。最快速度“处理事件”才是“现实的需要”。
而且这种殴打他人的治安案件很多地方警力不足都没时间处理,最后都是“和稀泥”式的“化解矛盾”。
说白了,结果往往是你被打了也是白白打了!
动手打人者违法成本过低,被人打者维权成本和难度过大,实际的结果是这种被打后你无论是还手,还是不还手报警处理,最后得到的都不是合法权利的保护,都是维稳思维下的“和稀泥”式处理,都是自身合法权利的被践踏!
第三:伤害性不大,侮辱性极强,是你我不能承受之重!
当你被人打了一耳光,脸上连个印子都没有,除了“啪”的一声响和脸上传来并不剧烈的疼痛,就只有无尽的屈辱,属于真正的“伤害性不大,侮辱性极强”!
然后你报警也好告状也好,投诉无门的时候,你更是感觉“不仅侮辱性极强,伤害性也极大”。
假如你的妻子儿女或女朋友被人打了,你也是拉起他们边跑边打110吗?那你的妻子和儿女或者女朋友怎么相信你能保护她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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