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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全家之力在西安首付40万元按揭贷款买了套87万元的二手房,没想到房子到手还不到一个星期,就有人拿着一份签了19年的租赁协议找上门来,将自己“扫地出门”。近日,32岁的唐先生因为此事焦头烂额。
新买的房子 竟背有19年租约
唐先生是咸阳旬邑人,平日和妻子在西安打工。今年3月,为了孩子上学方便,他通过东郊一家名叫西安西周房地产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房屋中介,选中了一套位于莲湖区大庆路上的二手房,随后通过首付加按揭贷款的方式,将这套房买了下来。
“3月22日签的合同,5月27日过的户。”昨天,唐先生向三秦都市报记者讲述这件事的来龙去脉,拥有新房的喜悦还未消退,6月3日,一件令他猝不及防的事情发生了。“当天我不在家,突然前后脚接到了两个电话。一个电话是个陌生人打来的,说他早在2018年就租了我买的那套房子,现在这套房子他要住。另一个电话来自房东,他向我证实了这件事。”更糟的是,当天,租户拿着租赁协议直接叫开锁公司开了门,住进了唐先生的新家。
双方随后闹到了派出所。在派出所里,唐先生大致搞清了事情的起因。“原房东2018年确实与该租户签了一份租赁协议,约定将这套房租给对方19年,还一次性收了租户38万元租金。”
唐先生说,买房期间,原房东、中介从未跟他提及此事。事情发生后,派出所帮忙进行了调解,原房东答应尽快解决,不料自6月10日起就不再接听他的电话。租户则住进他的新家,表态拿到退还的租金之后才会离开。
对此,唐先生一筹莫展。他说,租户要维权自己可以理解,但他也是受害者,就这样被“扫地出门”实在太憋屈。他想知道,房子出售后,原租赁协议还有没有效?租户是否还有权继续住在这套房子里?在这套房子已经出租的状态下,原房东和中介公司继续出售房屋是否涉嫌欺诈?
中介称
原房东刻意隐瞒
针对唐先生反映的情况,记者昨日分别联系了租户及中介。
租户焦先生称,自己与原房东任先生认识多年,这38万元既是租金,也算借款。“当初他说让我住他的房子,我才把钱借给他的。想着他要是还不起了,我这钱就当租房了。”焦先生说,任先生今年卖房,他也是知情的,对方称,卖了房有了钱就给他还款,没想到如今突然玩起了“失踪”。“打电话不接,发短信不回。”无奈,他只能通过这种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只要剩余的租金拿到手,我肯定把房子给人家。”他表示,目前,自己已经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中介公司负责此事的工作人员李某则称,他们事先完全不知道这套房还牵扯了这档子事。“签合同前,我们有明确问过原房东这套房子是否出租,他否认了。买卖期间,我们多次上门看房,也都是他自己在里面住。物业也能证实这一点。”李某表示,售房前,他们已尽最大努力,通过各种可能的渠道对这套房的各方信息进行了核实,在原房东刻意隐瞒的情况下,才发生了这样的事情。事情发生后,他们也已尽最大努力帮忙协调,现在此事僵持在这里,他们建议业主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最后法院如果判定我们有责任,我们一定会承担。”
针对上述种种说法,记者也多次试图联系原房东了解情况,但其始终不接听电话。记者发去的短信也石沉大海。
律师认为租赁仍有效
中介和原房东构成民事欺诈
就唐先生的疑问,记者也采访了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赵律师称,房屋出售后,原租赁协议依旧有效,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及第二百三十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之规定,房屋买卖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即买卖不破租赁,故原租户只要不存在与出租人恶意串通等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就可以继续租住,至租赁合同期满止。
赵良善说,在房子已经出租的情况下,中介和原房东隐瞒这一情况,导致买受人作出购买的非真实意思表示,中介和原房东构成民事欺诈。
当买房人受欺诈时,法律赋予了其救济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可请求法院撤销与原房东、中介所签订的购房合同。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原房东明知房屋存在长达19年租期仍予以售卖,中介作为第三方未及时审查房屋情况并如实告知买受人,两者均存在过错,除退还买受人已付款外,还应承担赔偿损失等过错责任。
赵良善说,焦先生可继续租赁房屋,如继续租赁困难或受阻或无法实现租赁目的,可起诉至法院请求继续履行与原房东的租赁合同、依法确认焦先生继续享有租赁权;也可起诉原房东,请求解除租赁合同、退还租赁款并承担违约金。
本报记者 张晴悦
实习生 秦丹阳 李瀚盛
来源:三秦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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