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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
1. 货运代理人和契约承运人,是物流企业两种最为常见的法律地位。
2. 契约承运人分别与货主和实际承运人签订两个“背靠背”的运输合同;在货主的运输合同中为“承运人”;在与船公司的运输合同中为“托运人”。
3. 货运代理人与委托人签署“货运代理合同”,按委托人的指示进行操作货物。
4. 无船承运人,即“契约承运人”;虽然没有船舶运输工具,却可缔结“运输合同”,以自己的名义签发提单,收取运费,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安全和风险负责。
5. 货运代理人,仅为自己的过错给客户造成的货损、货差或其他损失承担责任,并不承担承运人的责任,也不承担运输风险。
6. 司法实践观点:
- 最高法《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3号
- 最高法【2010】民申字第727号案
(1) 货运代理人与无船承运人的身份识别,应从合同约定、收入取得方式、提单签发、业务操作模式等因素进行综合认定。
(2) 货代企业以自己名义签发提单(其他运输单证)的,承担承运人责任。
(3) 货代企业以承运人代理人名义签发提单(其他运输单证)的,但不能证明取得承运人授权(是否签署相关合同)的,承担承运人责任。
7. 操作中的一般认定:
(1) 在国际运输过程中,如果不签发运输单据,公司硬是纯粹的代理人。
(2) 在多式联运中,若公司签发联运单证的,是全程缔约承运人。
(3) 在内陆汽车运输过程中,与客户签署了“运输合同”,即是实际承运人。
(4) 在长期物流仓储业务中,公司为客户协运、理货,即是当事人。
(5) 在报关报检业务中,公司是纯粹的代理人。
附图:
| 承运人
| 货运代理人
| 合同约定
| 运输全程负责货物的安全
| 仅对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责任
| 单证记载
| 以自己的名义签发提单、海运单或其他运输单证
| 未签发或以承运人代理人的身份签发提单、海运单或其他运输单证
| 收费方式
| 运费差价
| 代理费、服务费
| 发票种类
| 运费发票
| 服务费发票
| 交易习惯
| 接受托运人的委托后,与实际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通过实际承运人来完成货物的运输
| 按照货主的要求向船公司/航空公司进行订舱、转交运输单据、安排进出口货物运输
|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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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
? 由于货运代理人责任轻、风险小的优点,所以在实际操作中,公司应尽可能的与客户签署“货运代理协议”,将自己的责任承担义务限定为“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公司作为货运代理人,仅对自身的过错给客户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 公司作为无船承运人签发提单时,如遇在货物交接时发现货物异常,应及时在提单上进行批注。
<hr>作者: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 田萌 律师,业务方向:物流运输、国际贸易、知识产权及涉外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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