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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消除报废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带来的安全隐患,全省自2019年11月1日起,开展为期2个月的集中整治报废机动车大会战。安定公安交警按照上级公安机关工作部署,在辖区范围内全面开展报废机动车集中整治行动。在整治过程中,发现有部分车主或驾驶人对车辆报废事宜存有些许疑惑,下面蜀黍为您答疑解惑相关报废车辆知识!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机动车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机动车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机动车强制报废的情形有:
一、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 -
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
各类车辆使用年限如下:
01
出租车
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02
租赁载客汽车
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03
教练车
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04
公交车
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05
其他营运载客汽车
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06
校车
专用校车使用15年。
07
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
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08
专项作业车
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09
挂车
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10
摩托车
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11
其他
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12
私家车等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二、安全技术不达标的 -
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绿色环保不达标的 -
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检验周期内不达标的 - 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变更使用性质或转移登记车辆
使用年限确认
(一)营运载客汽车与非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的,按照营运载客汽车的规定报废,但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转为营运载客汽车的,应按照如图所列公式核算累计使用年限,且不得超过15年;
(二)不同类型的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
(三)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和摩托车需要转出登记所属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
(四)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半挂车与其他载货汽车、半挂车相互转换的,按照危险品运输载货车、半挂车的规定报废。
距本规定要求使用年限1年以内(含1年)的机动车,不得变更使用性质、转移所有权或者转出登记地所属地市级行政区域。
行驶里程—引导报废
国家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
达到下列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可以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出租客运
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
(二)租赁载客汽车
租赁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三)教练车
小型和中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四)公交车
公交客运汽车行驶40万千米;
(五)其他营运载客汽车
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80万千米;
(六)校车
专用校车行驶 40万千米;
(七)非营运载客汽车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八)载货汽车
微型载货汽车行驶50万千米,中、轻型载货汽车行驶60万千米,重型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行驶70万千米,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行驶40万千米,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行驶30万千米;
(九)作业车等车辆
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行驶50万千米;
(十)摩托车
正三轮摩托车行驶10万千米,其他摩托车行驶12万千米。
我的车因为连续三年没有参加审验或审验未通过而被注销,我能不能申请恢复?
A:1、小型非营运机动车自注册登记之日起10年内,有连续3个检验周期未参加安全技术检验的将被实施强制报废,不能恢复。2、但是因机动车被依法查封、扣押、被盗抢和机动车所有人被羁押、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等情形导致连续3个检验周期未参加安全技术检验而被强制报废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提出恢复机动车状态申请,经公安交管部门研究审核、严格检验后,可以办理恢复机动车状态业务,恢复状态只限一次。
Q:
我名下的机动车已经达到了报废期,需要办理报废,但是目前车辆已经灭失,该怎么办?
A:
1、属于机动车灭失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提出注销登记申请,经公安交管部门核查3年以内该车辆无运行轨迹、无违法信息、无事故信息的,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予以办理注销登记。
2、机动车所有人自行拆解变卖废铁的,比照灭失办理。
针对以上两种情况,公安交管部门予以办理注销登记后,同时将车辆号牌、车辆类型、品牌型号等信息录入集成指挥平台列为监控重点,一旦发现仍出现运行轨迹的,将依法予以严惩重罚。
Q:
我名下的车已经卖了好几手,但一直没有过户,现在车已经达到了报废期限,该如何办理报废手续?
A:1、对多次转让却未办理过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已达到报废标准时,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和机动车注册登记所有人共同提出注销登记申请,车辆交售机动车回收企业,公安交管部门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办理注销登记。2、车辆无法查找的,可由机动车所有人提出注销申请,并填写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承诺书,公安交管部门经系统核查2年以内车辆无运行轨迹、无违法信息、无事故信息的,按照灭失情形办理注销登记。
Q:
我的车坏到了外地,已经没办法开回来报废了,怎么办?
A:
机动车报废地公安交管部门告知机动车所有人将车辆交售就近机动车回收企业拆解。报废地、登记地公安车辆管理所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报废的大型客车、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和校车由机动车报废地公安交管部门负责监督拆解。
Q:
我的车现在要报废,但是车上还有很多没有处理的违法,怎么办?
A:
对所有办理报废机动车注销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主动申请办理注销的,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涉及该机动车的交通违法可以不予处罚、免记分。
Q:
我要报废车辆,但距离回收公司太远,而且车也发动不了,该怎么办?
A:
按照省、市报废车整治大会战要求,对机动车所有人主动提出报废申请的,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可以提供上门回收业务。所以,遇到此类情况时,请及时拨打110或与所在辖区交警大队取得联系。
温馨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规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罚款,记3分。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强制报废的情形有:
-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 -
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
各类车辆使用年限如下:
01
出租车
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02
租赁载客汽车
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03
教练车
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04
公交车
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05
其他营运载客汽车
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06
校车
专用校车使用15年。
07
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
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08
专项作业车
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09
挂车
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10
摩托车
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11
其他
一、 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12
私家车等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二、安全技术不达标的 -
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绿色环保不达标的 -
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检验周期内不达标的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变更使用性质或转移登记车辆
使用年限确认
(一)营运载客汽车与非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的,按照营运载客汽车的规定报废,但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转为营运载客汽车的,应按照如图所列公式核算累计使用年限,且不得超过15年;
(二)不同类型的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
(三)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和摩托车需要转出登记所属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
(四)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半挂车与其他载货汽车、半挂车相互转换的,按照危险品运输载货车、半挂车的规定报废。
距本规定要求使用年限1年以内(含1年)的机动车,不得变更使用性质、转移所有权或者转出登记地所属地市级行政区域。
行驶里程—引导报废
国家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
达到下列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可以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出租客运
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
(二)租赁载客汽车
租赁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三)教练车
小型和中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四)公交车
公交客运汽车行驶40万千米;
(五)其他营运载客汽车
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80万千米;
(六)校车
专用校车行驶 40万千米;
(七)非营运载客汽车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八)载货汽车
微型载货汽车行驶50万千米,中、轻型载货汽车行驶60万千米,重型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行驶70万千米,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行驶40万千米,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行驶30万千米;
(九)作业车等车辆
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行驶50万千米;
(十)摩托车
正三轮摩托车行驶10万千米,其他摩托车行驶12万千米。
Q:
我的车因为连续三年没有参加审验或审验未通过而被注销,我能不能申请恢复?
A:1、小型非营运机动车自注册登记之日起10年内,有连续3个检验周期未参加安全技术检验的将被实施强制报废,不能恢复。2、但是因机动车被依法查封、扣押、被盗抢和机动车所有人被羁押、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等情形导致连续3个检验周期未参加安全技术检验而被强制报废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提出恢复机动车状态申请,经公安交管部门研究审核、严格检验后,可以办理恢复机动车状态业务,恢复状态只限一次。
Q:
我名下的机动车已经达到了报废期,需要办理报废,但是目前车辆已经灭失,该怎么办?
A:
1、属于机动车灭失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提出注销登记申请,经公安交管部门核查2年以内该车辆无运行轨迹、无违法信息、无事故信息的,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予以办理注销登记。
2、机动车所有人自行拆解变卖废铁的,比照灭失办理。
针对以上两种情况,公安交管部门予以办理注销登记后,同时将车辆号牌、车辆类型、品牌型号等信息录入集成指挥平台列为监控重点,一旦发现仍出现运行轨迹的,将依法予以严惩重罚。
Q:
我名下的车已经卖了好几手,但一直没有过户,现在车已经达到了报废期限,该如何办理报废手续?
A:1、对多次转让却未办理过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已达到报废标准时,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和机动车注册登记所有人共同提出注销登记申请,车辆交售机动车回收企业,公安交管部门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办理注销登记。2、车辆无法查找的,可由机动车所有人提出注销申请,并填写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承诺书,公安交管部门经系统核查2年以内车辆无运行轨迹、无违法信息、无事故信息的,按照灭失情形办理注销登记。
Q:
我的车坏到了外地,已经没办法开回来报废了,怎么办?
A:
机动车报废地公安交管部门告知机动车所有人将车辆交售就近机动车回收企业拆解。报废地、登记地公安车辆管理所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报废的大型客车、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和校车由机动车报废地公安交管部门负责监督拆解。
Q:
我的车现在要报废,但是车上还有很多没有处理的违法,怎么办?
A:
对所有办理报废机动车注销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主动申请办理注销的,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涉及该机动车的交通违法可以不予处罚、免记分。
Q:
我要报废车辆,但距离回收公司太远,而且车也发动不了,该怎么办?
A:
按照省、市报废车整治大会战要求,对机动车所有人主动提出报废申请的,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可以提供上门回收业务。所以,遇到此类情况时,请及时拨打110或与所在辖区交警大队取得联系。
温馨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规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罚款,记3分。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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