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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记者 李一凡)6日,新京报记者从十堰市中院获悉,湖北男子龚世美网购射钉枪获罪,上诉要求重审或改判其无罪,目前已获受理。此前的重审,法院认定其罪成,但免予刑事处罚。
十堰法院重审判决认定,龚世美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但免于刑事处罚。 受访者供图
被告人质疑鉴定数据不一,上诉获受理
因鉴定数据前后不一,今年1月7日,龚世美正式向十堰中院递交了上诉状,要求发回重审或改判其无罪。
今日(5月6日),龚世美告诉新京报记者,十堰中院今日电话通知他已受理其上诉,并将为其指派辩护人。随后,新京报记者从十堰中院一名工作人员处得到证实,该院确已受理龚世美提交的诉讼请求,二审将为其指派辩护人,并已电话通知其本人。目前,二审开庭时间暂未定。
房县公安局出具的重新鉴定意见书显示,龚世美持有的射钉枪被认定为“枪支”。 受访者供图
重审被判有罪但免予刑事处罚
新京报此前报道,2018年10月,龚世美因购买射钉枪被控非法持有枪支,法院判其管制1年1个月。警方出具的第一份鉴定显示,涉案射钉枪枪口比动能为6.64焦耳/平方厘米,第二份鉴定则显示为194.14焦耳/平方厘米。
去年4月26日,十堰中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同年5月30日,房县警方向龚世美出具了第三份鉴定意见书,认定涉案射钉枪为枪支。去年12月12日下午,此案重审开庭,涉案射钉枪是否被重新组装成为庭审焦点。
针对被告人辩称“不知道是谁改装的”,房县法院认为,因被告人龚世美在2019年7月10日询问笔录中,称自己在枪管下加了一个垫片,且笔录载明,该射钉枪系公安机关经被告人确认封存后送交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予以鉴定,“故被告人龚世美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
最终,鉴于被告人龚世美犯罪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严重后果,并具有主动上缴等情节,房县法院判处龚世美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免予刑事处罚。
校对 吴兴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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