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月25日,十堰郧阳区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开庭审理,该院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被告人明明(化名)因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被判决承担4.5万元公益损害赔偿金,并向公众赔礼道歉。这是《民法典》实施以来,郧阳区检察院办理的首例十倍惩罚性赔偿公益诉讼案件。
今年4月,郧阳区公安机关在对出租车司机毛发、尿液进行检查时,发现出租车司机吴某尿检异常。经传唤讯问,吴某供述没有涉毒行为。民警将侦查重点转向对吴某近期饮食情况调查。结合吴某的供述,十堰市公安局郧阳分局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对吴某近期就餐的三家餐厅进行了抽查,现场扣押提取了相关食材。经鉴定,从明明经营的面馆里提取的样品中检测出罂粟碱、吗啡、那可丁等成分。明明到案后,认罪认罚,主动上缴了违法所得4500元。
检察院审查认为,明明为博得餐客流量,在自己加工的牛骨汤、酸浆汤、复合调味料中加入罂粟粉供食客食用,非法获利4500元,对不特定众多消费者身体健康造成损害,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明明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不影响其承担民事责任。检察机关遂启动公告程序。公告期满,相关职能部门和组织没有提起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损状态。郧阳区检察院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结合案件调查,认定明明违法所得4500元,并提出“十倍公益损害惩罚性赔偿金”总计4.5万元的诉讼请求。
庭审现场,被告人明明当庭悔过,对自己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愿意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通过旁听庭审,我们坚决支持检察机关对被告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今后,我们要以此案为戒,守法经营,不然将得不偿失。”参加旁听的餐饮业主胡某说。(湖北日报通讯员贺兴)
湖北日报客户端,关注湖北及天下大事,不仅为用户推送权威的政策解读、新鲜的热点资讯、实用的便民信息,还推出了掌上读报、报料、学习、在线互动等系列特色功能。
声明:以上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123@shiyan.com)删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