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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道歉!湖北首例碳汇补偿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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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2]偶尔看看I

发表于 2023-1-13 14:16: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为自己滥伐林木的违法行为,向十堰市民道歉,以后再也不做违法乱纪的事情了!”12月27日上午,湖北省首例认购“碳汇”生态补偿案庭审现场,被告人杜某贵公开进行道歉,并表示会积极配合造林修复工作。


此案是十堰中院审理的全省首例以补种树苗并结合购买碳汇方式修复生态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2021年8月20日至9月16日期间,襄阳市谷城县的杜某某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在丹江口市土关垭镇龙家河村采伐杨树144棵,折合林木立木蓄积达59.0527立方米。


2022年8月1日,丹江口市人民法院依法对杜某某滥伐林木的行为作出判决,杜某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检察机关认为,杜某某滥伐林木行为破坏了区域生态环境,造成了生态要素损失,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向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12月27日上午,十堰中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审理中,会议庭听取了十堰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关于杜某滥伐林木破坏生态环境相关问题的评估意见》以及丹江口市林业管护中心和丹江口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关于杜某滥伐林木补植复绿相关问题的意见》,了解了“碳汇”的计算依据、计算方式和杜某某补种树木的具体方案。


经过审理,案件当庭宣判,判决被告杜某某在滥伐林木所造成的生态损失范围内承担生态损失赔偿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赔偿生态功能损失4926.91元用于认购碳汇,补种树木432棵。


十堰中院认为,杜某某滥伐林木的行为,不仅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而且侵害了社会公众对美好生态环境追求的精神利益,为预防类似事件发生,警示侵害生态的行为,增强社会公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还判令杜某某在市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接受社会监督。




对于判决结果,杜某某当庭表示无异议、不上诉。十堰市部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十堰市林业局、十堰市生态环境局、丹江口市林业局、丹江口市林业管护中心工作人员旁听庭审。


本案判决被告人以认购“碳汇”的方式进行生态修复,创新了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方式方法,以实际行动将“双碳”目标贯彻到具体的司法办案中,进一步推动了公检法机关与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实现生态修复方面的有效配合,是贯彻生态赔偿和生态修复并行理念的典型案例。




来源:十堰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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