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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利用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件。
被告人赵某龙因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被告人赵某彬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经查,2021年3月以来,被告人赵某龙、赵某彬为谋取非法利益,先后为多家淫秽视频打赏台做代理推广,通过购买QQ号码、添加好友、提取打赏链接、加挂引流视频等手段,诱导QQ空间网友点击淫秽视频打赏链接,打赏平台将推广收益的70%通过收钱码付款的方式转入赵某龙持有的支付宝账户内,截至2022年7月,赵某龙伙同赵某彬非法获利共310400元。
案发后,十堰市“扫黄打非”办公室高度重视,会同公安部门成立专案组加强对该案的指导督办。2022年8月,被告人赵某龙退赃人民币250000元,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赵某龙、赵某彬又退赃人民币60400元,被告人赵某彬另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龙、赵某彬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非法获利人民币310400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均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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