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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话题] 贾也:偷鸡腿妈妈事件——法律负责惩治,社会承担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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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2]偶尔看看I

发表于 2016-6-6 08:51: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导语:舆论消费品——偷鸡腿妈妈

  两个女儿患有肾病,母亲因身上只有5元钱,在六一儿童节前一天去超市偷了一点杂粮、一个鸡腿还有一本儿童读物,准备送给患病的女儿当儿童节礼物。这样一个心酸的故事戳中了人们的泪点,纷纷捐款捐物……这本来是一个挺美好的故事,故事里,母亲、民警、超市老板、爱心人士都是好人,孩子也确实有了我们喜欢的大团圆结局。

  但偷鸡腿妈妈已经成为各大媒体炒作的话题:一会儿这家媒体冠之于“惯偷”,一会儿另一家媒体扒出女儿是抱养……在个别媒体的报道里,我们读不出其中的善意,只看到像狼发现肉一般的兴奋……其实,偷鸡腿妈妈已然成为我们社会的舆论消费品!

  一、从“全民可怜”到“全民痛斥”

  现在的社会新闻,不反转也不行,要不然,既不能满足毫无节操的媒体炒作的需求,也不能满足不明真相的群众吃瓜的需求,偷鸡腿妈妈事件概莫能外,我一直在想:这件事如此消费下去,很可能会落入俗套,母亲的“低文化水平”会让她形象越来越坍塌,“情急之下”的“母性光辉”也会很快燃烧殆尽的。

  事实确实如此。有媒体跑到偷鸡腿妈妈的老家调查,原来政府对她有救助的,报销过2万多的医疗费;有媒体跑到超市采访,原来她之前拿过白糖,是令人唾弃的超市惯偷啊……于是,昨天全民可怜偷鸡腿妈妈,今天又是全民痛斥超市惯偷。那些奉献于伟大辟谣事业的自带干粮分子们,更是如同苍蝇吸吮到污血一般,从“战五渣”变形为“圣斗士”,战斗力爆表,纷纷恶心起爱心人士:你们哪个个都是圣母,你们哪图样图森破……谁说政府没有救助她了,谁说她是母爱的化身?

  偷鸡腿是偷,偷白糖也是偷,再去挖掘还是各种各样的偷,小偷已是既成事实,无非就是加重砝码罢了,这一点大家都知道,这根本没必要再去深挖,但一码归一码,帮助不幸家庭,特别是两名病童,善莫大焉,根本无错——这有什么好取笑的?

  如此看来,自带干粮的人都盯上了30万的捐款,毕竟是60万份的干粮,确实挺诱人!

  在笔者看来,这件事情的当事各方本身都可充分理解的。这位母亲偷鸡腿、偷白糖等,确实违背了法律,法不容情,应受到惩罚,这是法治“常理”。但母爱确是真挚的,不管这两个女童是不是她亲生的,母爱伟大,这也是不该被遮掩的,这是人性“常情”。这个警察执法之余,又有人情味,主动发起捐助,值得点赞,这是兼顾“理”与“情”的社会“常识”。不少网民们闻说这件事后,踊跃捐款,这些都让人感到人间的温暖,这是社会大爱啊!

  这本来是一个挺美好的故事,故事里,母亲、民警、超市老板、爱心人士都是好人,孩子也确实有了我们喜欢的大团圆结局。但一个美好的故事,难道只能展示社会的光明,而就能宣扬法律的惩戒?母爱是母爱,偷窃是偷窃,偷窃不会因为带上母爱的光环而变得神圣,同样我希望你们可以理解母爱不会因为偷窃而变得肮脏!须知,真实的缺憾比虚假的美好来得更深入人心。

  简单地说,该抓就抓,该罚就罚,这是“常理”;该帮就帮,该捐就捐,这是“常情”。作为一个公民,她是不对的;作为一位母亲是伟大的,但切不能因“情”除“罪”,让她逃离“罚”,就是“常识”。更何况,惩罚她的行为与同情她的遭遇,两者并不互相矛盾:按规定处罚,处罚时不要施以同情,处罚完毕后再施以同情,帮助即可!

  二、“人穷即有理”和“人多即有理”

  我们根本没必要为母亲的偷窃行为辩解,硬说“她没偷值钱的,说明她还是善良的”——虽然很可能这样,更有甚者,有人还会抛出马雅科夫斯基的名言:“当社会将你逼得走投无路的时候,不要忘了,你身后还有一条路,那就犯罪,记住,这并不可耻!”

  在我看来:“穷即有理”的逻辑同样是非常可怕的,根本丝毫无助于社会进步。试图用犯罪思维打破一个旧世界,能重建起一个理想世界吗?举目四顾,全世界用“穷即有理”思维武装起来的无产阶级革命,最终结出怎么样的果实?伟大的苏联、伟大的曹县、伟大的高棉……能闪耀出“穷即有理”的光辉来?同样在“穷即有理”的思想指导下,穷人洪秀全最终想实现的,正是要睡比满清皇帝更多的女人罢了。正因为如此,笔者重申的原则是:法律负责制裁和惩治,社会应该救济与反思。

  遥想1919年,五四运动得到社会各界的同情,梁漱溟却一针见血地提出:对运动中火烧赵家楼的学生第一要提起公诉,不公诉不足以维持民国初年刚建立的“法治”;第二需要一场特赦,不特赦不足以维护学生的爱国热情。结果当然可想而知,社会各界的喷子才不管法治精神,直接口诛笔伐,将梁漱溟骂到狗血喷头。

  须知,失去人情,会失去很多;失去法律,却失去一切。如果一个社会失去了法律的规范人们,那么迎来的必然暴民的狂欢。毕竟法治社会,法律本身就是道德的底线,作为其中的公民没有任何道理再去突破它,毕竟这个社会,你每一次不遵纪守法的行为,其实是别人在埋单,就像偷鸡腿妈妈,到超市偷东西,不是营业员承担损失,就是超市老板承担损失。

  在互联网时代,我们时时刻刻面对各类狗血新闻,我们也该慢慢适应了,也该建立起常情、常理、常识了,切不能用道德审判、舆论审判等来证明“道理总在我们人多这一边的!”人穷不是理,同样人多也是不理!理只在“事实是什么”!

  英国哲学家罗素说过:“不管你是在研究什么事物,还是在思考任何观点,请只问你自己‘事实是什么’。永远不要让自己被自己所更愿意相信的,或者你认为人们相信了之后对社会更加有益的东西所影响,只是简单地去审视,什么才是事实。”作为一名合格的公民必须建立一个尊重一个社会最大的事实:尊重事实真相,捍卫法律权威,法律实在无法解决的,再由社会每个人来承担,比如对偷鸡腿母亲进行的社会救济!

  三、法律才是人性的低保

  法律其实是人性的低保,不管你有多弱势,不管你有多强势,无论谁都不能突破这个底线!公民时代的法治社会到来,意味着公民意识的普遍觉醒,这位母亲作为公民,在行为上侵犯了社会契约,应该受到警醒和惩罚,这是公民社会的应有之义。

  但事实上,中国的法律时刻着面临着挑战,从各种扑面而来的社会新闻来看,主要来自两方面:

  首先是来自权力主义的挑战。生活窘迫的母亲被迫偷鸡腿,而偷税漏税的X夫却在逍遥享受,古人尚且提倡“王子犯法,庶民同罪”,这本身就是我们法治社会最大的悲哀,让人深刻地感觉到社会的不公,认为“窃钩者诛,窃国者为诸侯”。如果一个制度既不维护穷人,又只限制穷人,却要求穷人维护这个制度,只能说这个制度是权贵们的工具罢了,在拿穷人当乳儿耍了。真正的法治精神,就是要求每一个社会成员尊重法律,都处在法律规定的秩序中,并非穷人专属。

  其次是来自道德主义的挑战。最近两个社会事件,偷鸡腿妈妈到嫖娼硕士,一个偷窃一个嫖娼,然后舆论各方各举道德大旗,开始各自的自圆其说,试图用道德的光辉掩盖违法的事实,或用道德的阴暗笼罩无罪的本质。其实,这两个事件并非道德问题,而都是法律问题。比如雷洋事件,嫖娼虽然违法,但并不能因为个人的违法就可以不顾程序正义,将他活活打死。比如偷鸡腿妈妈事件,母爱虽然伟大,但是并不能因为母爱伟大了就可以逾越法律,将法律置之一边。于是,我们就出现了这样奇异的逻辑:道德高尚的人,法律可以谅解,对付下三滥的人,程序正义可以不顾,于是整个社会陷入道德审判的狂欢,法律自身的权威被平白抹掉。

  诚然“一个人为钱犯罪,为利益,这个人有罪;一个人为面包犯罪,为生存,这个社会有罪。”但无论“个人有罪”还是“社会有罪”,罪不在法律,而在于社会。甚至可以这么说,要治好社会病,就得还让法律坚挺起来,坚挺到足以支撑起整个社会,坚挺到足以成为人们的社会信念。

  偷鸡腿妈妈故事,若以母性之名而偏离法律不论,徒徒渲染母爱的伟大,这种导向其实是细思极恐的,很可能形成“蝴蝶效应”和“效仿响应”,让骗子们如法炮制一个温情的桥段,利于人的同情心来诈骗捐款,如知乎女神童瑶一般。而那些同样勤恳且需要帮助的穷人,看到这位母亲偷东西却获得30万捐赠,又会作何感想?大家都很善良,但这个世界从来不是善良就能解决问题的。相信善良不如相信法律!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6-6-6 08:58:01 | 显示全部楼层
谁弱谁有理,这个就是大部分人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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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2]偶尔看看I

发表于 2016-6-6 11:29:36 | 显示全部楼层
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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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9]以坛为家II

发表于 2016-6-6 21:45:04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了标题就直接来评论,
我们再深思,然并卵!
要让那些能决定社会趋势的人深思才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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