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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十堰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加大监督执纪问责力度,严肃查处了一批落实“两个责任”不力的典型案件。现通报如下:
1.2014年至2015年,丹江口市林业系统先后有27人因违纪违法,分别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丹江口市纪委给予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力的时任丹江口市林业局党组书记、局长张庆涛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不力的丹江口市林业局党组成员、负责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陈永军党内警告处分。
2.2011年至2015年,张湾区教育局党委书记熊继红和党委副书记、局长黄申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力,对重点岗位、关键环节疏于监管和防控,致使区教育系统7名党员干部因违纪违法被查处。2015年8月11日,张湾区纪委分别给予熊继红党内警告处分、黄申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2013年至2015年,谢来成在担任武当山特区社会事务局党委书记、局长期间,该局下属单位多次违规违纪:2013年,武当山特区红十字会急救中心先后两次组织全体职工外出公款旅游;2013年8月至2014年7月,武当山特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违规为单位职工发放津贴补贴92520元;2013年8月至2015年4月,武当山特区红十字会急救中心违规为单位职工发放津补贴603181元。2015年7月31日,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纪委给予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力的谢来成党内警告处分。
4.2015年以来,郧西县国土资源系统5名党员干部职工违纪被查处,郧西县纪委给予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力的郧西县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任旭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不力的郧西县国土资源局原党组成员、纪检组长王步彦党内警告处分。
5.2010年11月以来,喻力猛在担任竹山县水务局党组书记期间,该局先后有9名党员干部、职工因严重违纪违法被查处。2015年8月,竹山县纪委给予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力的喻力猛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行政记过处分。
6. 2015年7月以来,竹山县上庸镇政府先后有4名干部因违纪问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竹山县纪委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力的上庸镇党委书记龚伟诫勉谈话;给予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不力的上庸镇纪委书记王锐党内警告处分。
7.2015年6月,十堰市文锦学校副校长陈芳操办其女儿婚礼答谢宴,违规邀请除亲戚外的8名同事参加,另有6名同事自发参加,陈芳共收受14名同事所送礼金人民币1700元,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2015年8月6日,茅箭区纪委给予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力的文锦学校党支部书记、校长陈逢春党内警告处分。
8.2015年5月,茅箭区武当路小学原副校长章智因严重违纪被茅箭区纪委立案审查,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2015年8月6日,茅箭区纪委给予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力的武当路小学党支部书记、校长徐慧明党内警告处分。
9.2014年至2015年,张湾区人民法院原党组成员、政治处主任肖峰因徇私枉法罪和受贿罪被丹江口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原出纳徐坤涉嫌挪用公款400万元、贪污384.82万元,被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办公室原主任黄琴、原会计杜丹涉嫌玩忽职守罪被竹山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审判监督庭原庭长曹正生涉嫌行政、刑事枉法裁判罪被郧阳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2015年8月,市纪委给予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力的张湾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王东元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市委决定免去其张湾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职务,由张湾区人大按程序罢免其区法院院长职务。张湾区纪委分别给予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力的张湾区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廖振汉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不力的张湾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冯继忠(2009年12月至2012年12月任张湾区人民法院纪检组长)党内警告处分,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冯忠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0.2013年8月5日,市地税局茅箭分局税费服务科工作人员王芳盗取该分局税收待解专户的三个网银U盾,先后转出资金530万元至个人账户,用于偿还债务及个人消费。2014年12月12日,王芳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15000元。因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力,2015年3月4日,市地税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杜五一、张树加二人被省地税局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同时,市地税局给予茅箭分局局长刘开清、市地税局收入规划科科长张均宜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行政降级处分;给予茅箭分局副局长熊力、税收服务科副科长杨彦卓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行政撤职处分;给予茅箭分局税收服务科副科长李夏溪行政撤职处分,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给予茅箭分局税收服务科副主任科员王文武党内警告处分、行政撤职处分。
11.2012年9月,郧西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柯贤林因涉嫌受贿罪被郧西县人民检察院逮捕后,该局时任党组书记、局长梁宏韵(现任市土地开发总公司党支部书记、总经理,副县级)未按规定撤回已向市国土资源局报送的关于柯贤林提前退休的申请,致使同年11月5日市国土资源局批准柯贤林提前退休。2013年6月柯贤林因受贿罪被郧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执刑),同年12月郧西县纪委给予柯贤林开除党籍处分,因其已提前退休,市国土资源局未开除其公职。在市纪委的督促纠正下,2014年8月市国土资源局撤销了柯贤林的提前退休手续,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2015年8月19日,市纪委决定给予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力的梁宏韵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不力的市国土资源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龚兴朝党内警告处分。
(来源:十堰市纪检监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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