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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门普法】这样担责该不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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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22-4-22 14:17: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酒后乘坐出租车半路被司机“遗弃”最终突发疾病死亡,到底该不该赔偿?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醉酒后乘坐出租车出现意外的案件。
醉酒乘客被“遗弃”

突发死亡



  某日晚11点,出租车司机吴某在某饭店门口接到一位喝醉酒的乘客刘某。
  刘某因醉酒一直未能明确说明目的地,且无钱支付车费。




  当该出租车行至某路口处,司机吴某强行将刘某拖下车,两人发生了撕扯,刘某倒地后吴某直接驾车离开。


  当晚12点,有人发现刘某趴在人行道上毫无反应,便立即拨打了110与120。派出所接警赶赴现场后,经120确认刘某已经死亡。
家属起诉赔偿

出租车公司喊冤

  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死于急性心脏病发,而刘某与司机吴某在发生撕扯过程中情绪激动、剧烈活动等可加重心脏负荷,是构成其心脏病发作的诱发因素。




  为此,刘某的儿子将吴某及出租车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按照刘某死亡造成损失30%的比例赔偿。


  吴某和出租车公司辩解称,在乘坐出租车时说明目的地是刘某的出租汽车运输合同义务,吴某多次向其询问目的地,但刘某已经醉酒,无法说明目的地,导致将刘某送达至目的地的主要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吴某可以解除出租汽车运输合同。


  同时,刘某拒绝支付车费,已经构成了根本违约,符合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吴某解除出租汽车运输合同完全合法,双方已经不存在出租汽车运输合同关系。


  因此,解除出租汽车运输合同后刘某的死亡与吴某和出租车公司无关。且吴某并未对其进行人身伤害,刘某的死亡系因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与吴某和公司无关。
法院认为:

司机运送乘客行为不当

依法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生前搭乘该出租车公司所有的出租车,双方之间形成出租汽车运输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虽然在运输过程中,刘某一直未向出租车司机吴某明确目的地,但是吴某明知刘某处于醉酒状态,应当预见到深夜将刘某强行拉拽下车导致刘某处于无人照管状态,可能会引起的法律后果,刘某不久即不幸身亡。


  同时根据司法鉴定意见分析,出租车公司在履行运输合同当中行为不当,应当为此承担责任。


  结合本案案情,刘某的儿子按照因刘某死亡造成损失的30%的比例主张合理赔偿,依法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出租车司机在面对醉酒乘客时,首先要面对的是“拉不拉,怎么拉”的问题。


本案中,出租车司机在乘客上车后,发现其已经深度醉酒,此时双方已形成出租汽车运输合同关系。那么在运输过程中,出租车司机有义务保障乘客的生命安全。如果发现乘客在上车后有异常现象,更应该负有谨慎和注意的义务,必要时,可紧急拨打110或120进行救助。



此外,出租车公司也要对出租车司机加强职业规范化服务培训,在面对一些特殊情形发生时,要学会妥善处理,以最大善意保证乘客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避免与乘客发生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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