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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进国外综艺节目版权要完整 “借鉴”易触法律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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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8]以坛为家I

发表于 2022-5-19 18:05: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者:郭美宏 新闻来源:正义网

【原标题:娱乐法专家提醒,引进国外综艺节目版权要完整,模仿“借鉴”宜防止触碰法律底线——综艺很热,小心侵权

几天前,国内当红艺人、当红真人秀节目《偶像练习生》导师张艺兴深夜发微博“维权”,“以这首歌的制作人的身份,我想要一个合理的解释”,原来节目组将其一手创作的《MASK》编曲名字错署成“S.tiger”。同样的状况也出现在节目另一导师李荣浩身上,分明是自己的创造,自己的编曲,最终却署上了他人的名字。李荣浩称:“这是行业界的不标准,下不为例。”


有评论人士认为,节目署错名是小失误,因版权处理不当引发的法律纠纷,则是目前国内综艺节目需要防范的“大问题”。

  接二连三的版权风波

近几年来,综艺节目在国内大受欢迎,如湖南卫视的《爸爸去哪儿》《歌手》,浙江卫视的《中国好声音》《奔跑吧,兄弟!》,东方卫视的《极限挑战》等节目依靠强大的娱乐性和明星嘉宾阵容,时常占据微博热搜榜。但一个不争的现实是,原创很少,多数娱乐综艺节目都靠引进境外版权模式或“借鉴”国外同类节目完成。而在引进版权模式和“借鉴”他人的创意中,一不小心就可能引发法律纠纷。

作为国内现象级综艺节目的《中国好声音》,其版权纠纷不可谓不典型。通过购买荷兰Talpa传媒公司版权模式,《中国好声音》在国内一炮走红,经过几季精心培育后,2016年因模式、费用等方面难以达成一致,《中国好声音》制作公司灿星未能与荷兰Talpa传媒公司续约,此后版权被唐德影视公司(下称“唐德”)以6000万美元的价格购得。很快,唐德起诉灿星母公司,要求其停止制作《中国好声音》。《中国好声音》名称被迫改为《中国新声音》,节目制作模式也随之改变。

就在唐德以为可以顺利制作新的《中国好声音》时,令其始料未及的是,新的法律纠纷来了,原《中国好声音》播出方起诉其侵害《中国好声音》电视栏目名称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六条诉讼要求,包括要求唐德立即停止使用《中国好声音》电视节目栏目名称、频道栏目节目名称,停止商业诋毁,停止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公开发表声明,澄清事实;赔偿1.2亿元经济损失及诉讼费用。

唐德没想到的是,接下来,高价购买的节目版权竟然像“潘多拉的盒子”,在履约过程中遭遇纠纷不断。

被告不能使用《中国好声音》电视栏目名称,唐德在应对诉讼过程中想让荷兰Talpa传媒公司尽可能地配合工作,却事与愿违。“我们拿了授权之后产生法律纠纷,照理Talpa公司应配合我们做很多工作,但是他没有做到位。”唐德品牌总监毛哲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为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公司决定暂缓向Talpa公司支付后续许可费用,直至Talpa公司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其相应的义务。

但Talpa公司可不管这些。意识到唐德未按期支付费用后,Talpa公司发出违约通知,要求对方在发出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第二期款项尾款375万美元的支付证明及第三期款项1500万美元的书面付款计划。未获回应,Talpa公司于是发出解约通知函,书面通知终止与唐德签署的“好声音”版权协议,并称所有授权权利应归还Talpa公司,同时,Talpa公司仍可获得共计6000万美元的许可费。

对此,唐德公司有关负责人表态称,不认可Talpa公司单方面提出终止协议的行为,必要时会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身权益,“Talpa公司给我们的版权在中国存在很大的争议,引起灿星、浙江广电一系列官司,唐德被迫卷入。”

眼见《中国好声音》经历系列版权风波后,灿星制作公司的陆伟总结,“模式的价值是一个无法独立存在的东西,不是只有模式和IP就可以,更需要有团队去把它做成作品。海外模式比较受人追捧,很多人抢它的同时没有做好相应的准备。”

娱乐法专家、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虎就此提醒,电视台和制作公司在引进国外综艺节目版权时,一定要注意版权的完整性。

 引进不如“借鉴”?

花重金引进的版权,最后却成“鸡肋”,唐德的遭遇给了同行深刻教训,加之2016年国家有关部门下发通知,对引进国外节目版权模式数量有了一定限制,一些制作公司为保险起见,开始将综艺节目制作重点转向“借鉴”同行模式。

“借鉴”国外综艺节目模式,多年前湖南卫视就尝试过。2005年,湖南卫视联合天娱传媒推出《超级女声》节目,在全国掀起收视狂潮。同年11月,英国知名电视节目制作公司Fremantlemedia召开新闻发布会宣称《超级女声》抄袭其制作的“idol”系列节目,并准备提起侵权诉讼,不过最终却放弃诉讼,不了了之,因为Fremantlemedia公司对湖南卫视和天娱传媒提起的诉讼彼时在我国没有相关法律可依,即使走上法庭也很难胜诉,《超级女声》因此“逃过一劫”。

不过“借鉴”“抄袭”终究会引来纠纷。2010年,国内电视综艺节目中掀起一股相亲节目的热潮,其中以湖南卫视的《我们约会吧》和江苏卫视的《非诚勿扰》最受欢迎。在两档节目热播之际,湖南卫视突然以江苏卫视涉嫌剽窃为由将对方告至国家广电总局。湖南卫视称,从英国引进的版权合作节目《我们约会吧》节目模式被江苏卫视剽窃。围绕究竟是否抄袭,双方各执一词。最后,这起纠纷让国家广电总局决定对婚恋交友类节目进行全面整改,但并没有对江苏卫视是否构成剽窃给予明确答复。

同样,2016年10月,天津卫视通过《囍从天降》官方微博发布维权声明,声称江苏卫视的《明星到我家》节目与韩国jtbc电视台的《伟大的婆家》高度相似,而后者在中国内地的模式升级改造与制作使用权已由天津卫视获得,因此《明星到我家》侵犯了天津卫视与韩国jtbc电视台的合法权益,天津卫视将采取措施诉讼维权。

针对国内原创文化产品多次被抄袭,今年年初,作为综艺强国的韩国国会通过了《文化内容产业振兴法修订案》和《音乐产业振兴法修订案》。有韩国媒体公开称,该法案的出台是对中国“山寨综艺”出台的“狠招”。法案将从2018年7月30日开始实行,届时,为杜绝国外继续抄袭韩国文化产品,韩国文化体育观光部长官可依据该法向外交部等中央行政机关提出协助要求,进行跨部门协同合作。

对于此次韩方放出“大招”,北京大学中文系教授张颐武表示,近年来,中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关注度和力度都有明显加强,消费者尤其是年轻群体的知识产权付费意识也在增强,但知识产权上的“过度挪用”情况确实还是存在。他认为,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法律框架已经较为完善,但在具体执行上还有改进空间。

  哪些“借鉴”属于侵权

综艺节目有哪些运营流程?如何界定抄袭行为?模仿他人节目有没有法律问题?前不久,北京“虎知娱乐法”团队就此举行了一场法律沙龙,和力辰光国际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杨新龙介绍,综艺节目的一般运营流程包括:提出创意或者策划——形成书面的节目策划、构思、形式——形成节目书面拍摄、制作方案(包括场景、舞美、构图等等)——通过节目立项——制作团队按照拍摄、制作方案进行制作——通过审片后形成可播出的节目(作品)——媒体播出节目(作品)。在他看来,上述流程中,形成节目书面拍摄、制作方案,通过节目立项,制作团队按照拍摄、制作方案进行制作,媒体播出节目(作品)等4个环节都涉及到著作权法的权利,应当受到保护。

他认为,提出创意、策划而未形成书面的内容无法得到保护。但是一旦形成书面文案后,相关方按照法律就享有著作权,直接套用文案的,构成侵权。

对文案内容(包括场景、舞美等等)直接使用或者进行替换构成侵权。对文案内容进行顺序调整而对表达构成没有实质性意义的构成侵权。对文案涉及到的物品(包括道具等等)进行替换而对内容和表达没有实质性的意义构成侵权。

形成完整的视频节目后,按照类似于影视作品进行版权保护,因此,模仿完整的内容进行制作、发布、播出综艺节目都属于侵权。

利用节目视频中的片段、模式进行节目制作、发布、播出也应当属于侵权。

上海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黄阳阳认为,如果一台节目仅仅是模仿,甚至抄袭了其他节目的创意,实际上是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抄袭”的。如果模仿节目名称,在先的节目名称已注册商标或有很强的知名度,对该节目名称的模仿则可能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

不过,笔者梳理近几年的综艺节目版权纠纷,发现大部分都止于“口头争议”,版权主张最后得到法院支持的并不多。对此,赵虎律师认为,这与综艺节目模式本身的特点有关。

赵虎介绍,由于综艺节目模式中的创意、主旨、思路,属于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思想”,对这一层面的模仿不受《著作权法》约束。只有具体实施、支撑创意的各类细节,包括原创性的音乐、舞台美术设计、固定性的台词等内容才受法律保护。“开发综艺节目最为困难之处在于创意,节目创意一旦确定,就有多种表达形式可供选择,只要与创意的原始表达形式不同,就可以绕开著作权法。”

有评论人士认为,综艺节目的“抄袭”与“借鉴”难以界定,即使是“借鉴”他国综艺,也要迅速将综艺节目的创意本土化,才能让节目取得成功,而加强国产综艺原创力,才是推动国产综艺良性发展的根本之道。

近两年,在原创力开发方面,我国文化类综艺节目制作倒是非常亮眼,《见字如面》《朗读者》《国家宝藏》等节目持续受到观众热捧。有观点认为,在观众审美和国家意志的双重选择下,我国自主研发的文化类综艺节目或成综艺的主流。

(李红笛/制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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