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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觉中国/图)
一份被最高法院认定应该继续履行的合同,却被地方法院判决解除了。当事人不服,向检察院申请抗诉,近日,南方周末从在北京召开的“完善‘一事不再理’适用规则研讨会”上获悉,事发地内蒙古呼和浩特检察院已经受理抗诉申请。
2018年11月1日,《南方周末》刊发了报道《一事二理?地方法院否了最高法的裁定》,披露了这起判例。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铭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铭龙公司”)曾与内蒙古金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金乐园公司”)签订合同,合作开发一个住宅项目。后来发生争议,铭龙公司试图解除合同,但两审法院均判令合同继续履行,最高法院亦予以认可。
不过,铭龙公司一边应诉,一边另找合作伙伴开发了3栋楼房,直至“生米煮成熟饭”,该公司又提起了新的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当地法院“一事二理”,受理了案件,最终支持了铭龙公司的请求。
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刘荣军表示“基层法院否定上级法院的判决,在中国裁判史都是很少有的”。
该案中的另一当事方金乐园公司不服,向呼和浩特检察院递交提请抗诉申请书,2018年11月28日,呼和浩特市检察院认为该监督申请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予以受理。
什么情况下法院可以“一事再理”
在司法实践当中,法院一般都遵循“一事不二理”的原则,“一事二理”会造成法院对案件重复受理,出现矛盾判决,同时浪费诉讼资源,损害当事人权利,更重要的是,如果允许法院、当事人这么做,有违反诚信原则,不利于纠纷的一次性解决。
“一事不二理”又称“禁止重复起诉”原则,是民诉法第124条作出的一般性规定。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诉法的司法解释第247条规定了判断重复起诉的三条标准,分别是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同时,该司法解释的第248条也规定,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争议“新的事实”
司法实践中,争议最大的就是如何认定“新的事实”。
刘荣军认为,判决生效之后形成新事实,必须是在原有的法律关系之上,而且是为了维护原有的法律关系正常的发展,“换句话说,原来的法院确定合同要继续履行,双方在法院面前也表示了要继续履行的意向,如果是根据法院的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而形成新的、积极性的事实,这没得说”。
“但新的事实不能破坏原有的法律关系、破坏生效判决而形成所谓的‘新的事实’。”刘荣军举了一个例子,假定夫妇俩闹离婚,法院判决不得离婚,应该维持婚姻关系。“这下好,为了破坏这段婚姻关系,我特意去外面找一个小三。那么,你们说这会不会形成新的事实?实际上,没法形成新的事实。”
刘荣军认为形成新的事实不能以推翻生效判决为目的,要想推翻判决,应当通过正常的再审等方式,并且下级法院不能“以下犯上”,推翻上级法院尤其是最高法院都已作出的裁判。
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岳业鹏认为,所谓新的事实有一定的内涵,是指在前诉裁判发生法律效力之后发生的能够改变,或者可能改变诉讼当事人法律关系之认定的新的事实,或是能改变基本权利义务关系之认定的新的事实。
“也即,理解‘新的事实’的过程中,一定要首先解决法律关系本身是什么。”岳业鹏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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